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三條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以許可審批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壹)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已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辦理重新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已辦理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才能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有前款第(壹)、(五)項規定行為的,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