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地說,就是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與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區別:
1、上下級的區別;
2、機關與基層的區別;
3、管理範圍不壹樣的區別。
采取安全生產管理有什麽好處安全生產管理的目標是減少和控制危害,減少和控制事故,盡量避免生產過程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汙染等損失。安全生產管理包括安全生產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監督檢查、工藝技術管理、裝置設施管理、作業環境和條件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對象是企業員工,涉及企業的所有人員、裝置、材料、環境、財務、信息等各個方面。因此,掌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是企業的迫切需要。
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有什麽區別?沒有整理好的文件。下面粗略解釋壹下
解釋:安全管理制度 該文件是系統文件,屬於程序文件下的三級管理文件。該文件規定了安全生產相關活動的管理範圍、管理事項、應急預案等。安全責任
該文件是壹個規則文件,詳細規定了安全活動的管理方式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具體來說,它是安全管理範疇內的壹種管理工具,通過明確、細化和確定責任,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活動的開展。包括如何實施安全管理、如何確定和追溯安全責任等。
安全管理證和安全員證有什麽區別
這兩個東西完全不壹樣。壹個是針對領導的,主要是貫徹精神的,壹個是針對員工的
什麽是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就是組織人們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針對安全生產問題,利用有效的資源,通過人們的努力,運用人們的智人的努力、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械設備、物質與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生產的目標。
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劃、安全生產培訓、安全生產檔案等。
安全生產管理臺賬和安全生產檔案記錄有什麽區別?請大蝦們指教!臺賬是對專項工作情況的書面記錄;而檔案是對整個工作情況的全面記錄,包括臺賬資料等多種材料。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C1和C2有什麽區別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考A類證書,案場負責人考B類證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考C1類和C2類。C1為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C2為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考試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三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不得兼任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中持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1)的數量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不少於6人;壹級資質不少於4人;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不少於3人。專業承包壹級資質不少於 3 人;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不少於 2 人。勞務分包資質不少於2人。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人數(C2),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按特種作業負責人持證上崗人數(B類)1:1配備;勞務分包企業在建工程50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於3人。
特種作業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並提供許可證書(復印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同時持有安全員崗位證書,並提供安全員崗位證書(復印件)。
安全生產管理1.目的:加強公司生產勞動保護工作,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業務的發展。
2、範圍:公司各部門。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公司成產由廠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3.1.1 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3.1.2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3.1.3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預防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實施。
3.1.4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公司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3.15 監督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3.1.6 遇有特殊緊急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上級研究處理。
3.1.7 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3.1.8 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查和工程驗收、試運行工作。
3.1.9 參與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時落實****。
3.1.10 做好公司對外信息和基層信息的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2 公司各部門必須設立安全大姐,負責:
3.2.1 對本部門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3.2.2 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3.2.3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2.4 執行安全辦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安全生產。
3.3 各部門主管要擔任安全小組組長,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員(壹般為主管)。各樓層、生產車間要配備壹名不脫產安全員(安全組為過程安全監督組)。
3.4 安全生產責任人:廠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分管生產的主管和***生產安全管理員是企業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
3.5 各級工程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方案、計劃、圖紙等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使用的準確性。
3.6 各部門必須做好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3.7 各生產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部門主管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部門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3.8 各廠車間、班組安全生產員應經常檢查、督促車間、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的安全檢查、維護工作。及時向上級匯報本車間、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日報表的填寫工作。
3.9 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配、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向上級或安全員報告,並迅速予以消除。
3.10 對新工人、臨時工、實習生,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即生產部門、車間或班組、生產崗位),方準進入操作崗位。對變換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後,方可上崗作業。
3.11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取得合格的操作證(照)後,方準獨立操作。特殊工種人員上崗作業,必須定期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4、工程、裝置和儀表:
4.1 各種裝置和儀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保養,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進行更新改造。
4.2 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電氣裝置應有熔斷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性能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4.3 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采用密閉式電氣裝置;易燃易爆危險工作場所,應裝設防爆電氣裝置;潮濕場所和移動式電氣裝置,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滿足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4.4 引進國外裝置時,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4.5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所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
4.6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對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情況和質量評估報告,由有關部門審查驗收,並簽字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同意而強行施工、生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7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幹凈整潔。有毒有害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4.8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整、暢通,電梯出入口等危險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4.9 存在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采取相應有效的防護措施。
4.10 聘請外來人員在公司場所進行施工作業時,主客部門應加強管理,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必須提出賠償要求,並從嚴處理。
4.11 聘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廠區、宿舍施工作業的,必須到總務保衛組登記備案;需明火作業的必須到總務部登記備案。
4.12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處理等,必須配備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範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4.13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場所和存放點,要嚴禁煙火,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壹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使用明火時,必須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油漆由有關部門批準,專人監護。
5、電梯安全:
5.1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以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為準。
5.2 新購電梯必須由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電梯銷售商必須設立(經勞動部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維修保養點。
5.3 使用電梯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證》。
5.4 工程部門對新安裝的電梯進行移交時,除移交關檔案、手冊等資料外,還要向接收單位講述電梯的維護保養、大修和年審等事項。
5.5 負責電梯管理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帶隱患執行電梯。
5.6 必須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查電梯方,所聘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5.7 電梯管理單位必須將電梯維保、檢側、年審及執行情況等資料復印件報公司安全辦備案。
6、員工勞動安全防護:
6.1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法規,為員工配備或配發進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員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防護用品使用方法和有效性的不能上崗作業。
6.2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高溫、防噪聲工程,定期進行健康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要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6.3 對從事有毒有害人員,應實行每年壹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制度。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報告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辦公室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決定。
6.4 禁止未滿 18 周歲的員工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危險性較大的勞動。
6.5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全辦公室每年組織全公司安全檢查不少於兩次;各生產部門每季度進行安全檢查不少於壹次;各車間、生產班組要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裝置的操作人員要進行日常檢查。
6.6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部門不能整改的要立即上報安全辦統壹安排整改。
6.7 凡涉及安全生產的整改費用,應經安全辦批準,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中專項列支。
7、事故處理及獎懲:
7.1 公司每年應對安全工作進行壹次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7.2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7.2.1 認真貫徹 "安全第壹,預防為主 "的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小組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7.2.2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7.2.4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抓好事故隱患和粉塵危害的整改,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7.2.5 連續三年多未發生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7.3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3.1 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確保安全生產。
7.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操作、違章指揮。
7.3.4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予特殊獎勵。
7.4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全部工資的處罰,並追究部門直接領導的責任。
7.5 發生事故,應按有關規定上報。如有瞞報、謊報、漏報、故意拖延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當事人處以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7.6 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7 因各種事故(包括人為)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壞或正常生產、生活愛到破壞的情況均屬企業事故,可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壞事故、交通事故三類(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本制度由人事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7.8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員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具體辦法另有規定)。
7.9 職工因事故受到的傷害分為:
7.9.1 輕傷:指需要請假1個工作日以上,少於國際規定的105天,但未達到重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傷害。
7.9.2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壹的傷害;損失工作日和喪失勞動能力超過國際規定的105天的傷害。
7.9.3 死亡。
7.10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7.10.1 壹般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7.10.2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 1 萬元至 10 萬元的事故。
7.10.3 重特大事故:經濟損失 10 萬元至 100 萬元的事故。
7.10.4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的事故。
7.11 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方案進行處理:
7.11.1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品的,必須在事故現場設立標誌,做好詳細記錄,或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 立即向單位負責人(領導)匯報,事故單位即上報公司安全辦。
7.11.3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責成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壹般事故在15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較大以上事故在30日內向有關部門上報《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7.11.4 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7.11.5 對事故責任者作出相應處理。
7.11.6 召開事故通報會和事故分析會,對職工進行教育。
7.12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7.12.1 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及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安全辦報告,壹般應在 24 小時內上報,較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立即上報。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向單位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事故發生部門應在七日內將肇事者的報告連同本部門的報告送交安全辦公室。
7.12.2 駕駛員因公駕車發生事故,應根據事故的有關情節進行處罰,處罰金由個人到財務部交納(具體辦法可參照《駕駛員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7.12.3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的事故,私下協商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免賠額的,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7.12.4 擅自用車辦私事而發生事故的,由責任人全額承擔。
7.12.5 凡經公司領導同意借車辦私事而發生事故的,按公事處理。
7.12.6 發生事故隱患不報(超過時限兩天不報)的,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內的獎金。
7.12.7 駕駛 "病車",或將車輛擅自交給他人,或經總務部門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每次扣發兩個月獎金。
7.12.8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7.13 各部門有關幹部職工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7.13.1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規程、規程自行其是的。
7.13.2 對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危險、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
7.13.3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
7.13.4 對安全生產工作粗心大意、馬虎大意、麻痹大意。
7.13.5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
7.13.6 拖延安全防護設施改造或不改造安全防護設施。
7.13.7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職守、操作粗心大意。
7.13.8 擅自操作標有 "禁止危險 "標誌的裝置、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3.9 不聽指令和勸告,擅自作業。
7.13.10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