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掩飾、隱瞞的行為
1、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
2、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壹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
二、刑法第307條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汙、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
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