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動物屍體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燈管、水銀產品(溫度計、血壓計等)、電池、藥品、膠片、像紙、日用化學品以及油漆、殺蟲劑、消毒劑、礦物油的容器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藥藥渣、茶渣等,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有機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管理。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統壹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並將生活垃圾分類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經營活動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的示範文本。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學校生活垃圾分類的推進工作,督促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校園、進課堂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科技、國有資產、公安交管、文廣新旅、交通運輸、市場監督、機關事務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組織村(居)民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第八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第九條 本市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監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引進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