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三條規定:做好目錄落地工作《2020年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應盡早將談判藥品直接掛網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協議期內,市場上有同通用名藥品的,同通用名藥品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同規格醫保談判支付標準。與談判藥品規格不同的,直接掛網價格不得高於按差價原則計算的醫保支付標準。省級醫保部門可在同壹通用名藥品上市後,按照規定對通用名下所有藥品制定統壹的醫保支付標準。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和使用目錄內藥品,可結合醫療機構實際用藥情況,合理調整藥品年度總額。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2020年藥品目錄內藥品合理配備使用情況納入協議管理。創新工作方式方法,通過完善門診保障政策、開放醫保定點藥店準入、合理調整總量控制等措施,推動《2020 年藥品目錄》落地。各地要建立健全談判藥品落地監管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國家醫保局反饋《2020 年藥品目錄》中談判藥品的使用和支付情況。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消化原有自增品種,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促進藥品範圍基本統壹。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廢止的《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將2019年談判藥品納入乙類目錄的通知〉的通知》(醫保發〔2019〕65號)同時廢止。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種藥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在《2020年藥品目錄》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將及時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