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三)保健藥品;(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七)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七)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