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障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運行,其主要領導為第壹責任人。第四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實行人員統壹指揮、資源統壹調度、信息統壹發布的應急機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村突發事件防控體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應急設施、設備、預防和治療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的儲備以及技術和人力資源的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為貧困地區應急工作提供財力和物力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在應急響應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突發事件處置而患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或者歧視參加急救的醫療衛生人員及其家屬。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和補充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全民健身活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工具、藥品、試劑和專業技術人員,用於現場快速監測、實驗室檢驗、調查取證、交通運輸、通訊聯絡等,保障其能夠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物質條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完善以鄉鎮衛生院為基礎的急救醫療服務網絡,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學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完善應急救援體系。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符合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選擇在具備傳染病預防控制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中設立感染性疾病科,設立相對獨立位置的傳染病隔離區,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任務。必要時,可以指定傳染病應急儲備醫院。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置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病房。
鄉鎮衛生院應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