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藥品可以帶上飛機,不超重即可,不用開蓋檢查。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第四條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其《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如下: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現公告如下:
壹、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壹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托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壹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四、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五、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六、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擴展資料:
飛機禁止攜帶物品規定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準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
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壹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松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