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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包括

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包括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的用途:

1,預防

包括類毒素,是為了預防傳染病而發明的。大多數傳染病都有疫苗。根據各種傳染病的特點、來源和傳播方式,預防的疫苗有很多種,包括消滅傳染病的疫苗、保護群體的疫苗、保護個體的疫苗、控制先天性疾病的疫苗等等。

2.處理

包括各種血液制劑和免疫制劑,例如幹擾素。根據治療作用的機制,可分為特異性和非特異性。臨床醫生把抗毒素和丙種球蛋白作為常規治療藥物,實際上起到了預防的作用。血液制劑在治療性生物制品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我國已生產和在研的血液制劑有50多種。

3.診斷

多用於檢測機體相應的抗原、抗體或免疫狀態,屬於免疫學診斷。隨著免疫學技術的發展,診斷用生物制品的種類越來越多,不僅用於感染性疾病,也用於其他疾病。

特殊管理藥物:

特殊管理的藥品是2014公布的藥學術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詳情如下:

1,麻醉藥品

是指對中樞神經系統有麻醉作用,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心依賴的藥物。

2.精神藥物

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或抑制,持續使用可產生精神依賴的藥物。精神藥品根據人體對精神藥品的依賴性和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可分為壹類和二類。

3.醫用毒性藥物

是指毒性較強,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引起中毒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藥物。

4.放射性藥物

指用於臨床診斷或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其標記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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