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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息化條例(201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信息化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享、務求實效、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推動信息技術創新和應用,加強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促進信息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用於引導和推動信息化建設;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大對信息化發展資金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壹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和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

(三)指導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促進公***信息網絡、信息應用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資源***享;

(四)引導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組織開展信息化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提高信息化技術的應用能力;

(六)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進行綜合協調;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指標的收集、整理和匯總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信息化專家咨詢制度。信息化的規劃編制、標準制定、重要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聽取專家意見。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化的標準和規範。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壹規定,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化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第二章 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根據國家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三網融合及資源整合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通信管理、廣播電影電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結合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公***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與相關的公***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調整。因經濟和社會發展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工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前,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發展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資源***享的要求進行審查。

非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公***基礎性信息化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後,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和質量負責制。第十三條 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信息化工程。

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

同壹信息化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應當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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