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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

壹、落後生產工藝裝備

(壹)農林業

1、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

2、滴水法松香生產工藝

3、農村傳統老式爐竈炕

4、以木材、伐根為主要原料的土法活性炭生產

5、超過生態承載力的旅遊活動和藥材等林產品采集

6、嚴重缺水地區建設灌溉型造紙原料林基地

7、種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藝

(二)煤炭

1、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小煤礦

2、山西、內蒙古、陜西、寧夏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東、河南、甘肅、青海、新疆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僵屍企業”煤礦;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災害嚴重煤礦。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且符合資源、環保、安全、技術、能耗等標準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時保留或推遲退出

3、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於3%)生產礦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於40%)生產礦井以及高砷煤炭(動力用煤中砷含量超過80μg/g,煉焦用煤中砷含量超過35μg/g)生產煤礦

4、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5、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6、PG-27型真空過濾機

7、X-1型箱式壓濾機

8、ZYZ、ZY3型液壓支架

9、不能實現洗煤廢水閉路循環的選煤工藝、不能實現粉塵達標排放的幹法選煤設備

10、開采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文件要求進行淘汰)

(三)電力

1、不達標的單機容量30萬千瓦級及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綜合利用機組除外)、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

(四)石化化工

1、200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青海格爾木、新疆澤普裝置除外),采用明火高溫加熱方式生產油品的釜式蒸餾裝置,廢舊橡膠和塑料土法煉油工藝,焦油間歇法生產瀝青,2.5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粗(輕)苯精制裝置,5萬噸/年及以下的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

2、10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和硫磺制酸(邊遠地區除外),平爐氧化法高錳酸鉀,隔膜法燒堿生產裝置(作為廢鹽綜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爐法和大鍋蒸發法硫化堿生產工藝,芒硝法矽酸鈉(泡花堿)生產工藝,間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藝

3、單臺產能5000噸/年以下和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黃磷生產裝置,有鈣焙燒鉻化合物生產裝置,單線產能3000噸/年以下普通級硫酸鋇、氫氧化鋇、氯化鋇、硝酸鋇生產裝置,產能1萬噸/年以下氯酸鈉生產裝置,單臺爐容量小於12500千伏安的電石爐及開放式電石爐,高汞催化劑(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劑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產裝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鈉、甲醇鉀、乙醇鈉、乙醇鉀、聚氨酯、乙醛、燒堿、生物殺蟲劑和局部抗菌劑生產裝置,氨鈉法及氰熔體氰化鈉生產工藝

4、單線產能1萬噸/年以下三聚磷酸鈉、0.5萬噸/年以下六偏磷酸鈉、0.5萬噸/年以下三氯化磷、3萬噸/年以下飼料磷酸氫鈣、5000噸/年以下工藝技術落後和汙染嚴重的氫氟酸、5000噸/年以下濕法氟化鋁及敞開式結晶氟鹽生產裝置

5、單線產能0.3萬噸/年以下氰化鈉(100%氰化鈉)、1萬噸/年以下氫氧化鉀、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白炭黑、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鈣、10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無水硫酸鈉(鹽業聯產及副產除外)、0.3萬噸/年以下碳酸鋰和氫氧化鋰、2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鋇、1.5萬噸/年以下普通級碳酸鍶生產裝置

6、半水煤氣氨水液相脫硫、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壹氧化碳常壓變化及全中溫變換(高溫變換)工藝、沒有配套硫磺回收裝置的濕法脫硫工藝,沒有配套建設吹風氣余熱回收、造氣爐渣綜合利用裝置的固定層間歇式煤氣化裝置,沒有配套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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