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即填寫人民幣209,400元等“壹仟萬元壹角”字樣,前面不要留空格。
如果是大寫形式:壹萬元壹角,要在空格前畫壹個圈,然後在圈裏放壹個區別標誌,表示空格取消。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7]393號文件《支付結算辦法》
正確填制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則: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制的各類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支付結算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安全性。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據以記賬的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憑證。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規範、標準,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漏填良好、無亂塗亂畫,防止塗改。
1.中文大寫數字金額應用正楷或行楷填寫,如壹(壹)、二(二)、三、四(四)、五(五)、六(六)、七、八、九、十、壹萬、壹萬、壹億、元、角、分。
不得用壹、二(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發、或另壹個(或0)填寫,不得自創簡化字。如果用繁體字書寫數字,如二、六、壹億、壹萬、圓等,也應接受。
二、中文金額用文字表示的數字以“元”為單位,在“元”後,應寫“整”(或“正”),在“角”後可不寫“整”(或“正”)。字數中的量有“分”,在“分”之後不寫“全”(或“正”)字。
三、中文大寫金額數應標有“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應後跟“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白。若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固定的“千、百、萬、千、萬、萬、萬、元、角、分”字樣。
4.當阿拉伯小寫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中文語言規則、數字的構成和防止塗改的要求書寫。
5.阿拉伯數字的數字前應填寫符號“人民幣”(或潦草)。小寫的阿拉伯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允許混淆。
六、匯票的簽發日期必須是中國首都。為防止匯票提示日期被塗改,在填寫月份和日期時,如果月份是壹、二、十,日期是壹至九和壹、二、三,應在其前面加壹個“零”;如果壹天是從壹點到十九點,應該在它前面加上“壹”。比如65438+10月15,應該寫成1月15日。再比如65438+10月20日,應該寫成010月20日。
七、匯票的簽發日期用小寫書寫,銀行不予承兌。如未按要求填寫資本化日期,銀行可以承兌,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出票人承擔。
擴展數據:
1.作為壹種法律行為,支付結算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結算的中間結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支付結算是必不可少的行為。
與支付和結算方法相關的書箱
所謂本質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以壹定形式進行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支付結算使用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客戶的意願。
銀行在支付和結算中充當中介。因此,只要銀行本著誠信原則,按照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進行審查,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會代任何單位或個人凍結或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支付結算管理體系。
支付結算是壹項政策性強、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活動,必須統壹管理。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支付結算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基本要求
1.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賬戶。
3.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未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也可以在向銀行交錢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4.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壹結算憑證,否則票據無效,銀行不接受不符合格式的結算憑證。
5.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名等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6.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簽發或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變更後的票據無效。
7.如果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同時用文字和阿拉伯數字記錄,必須壹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8.支付結算需要提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9.銀行按照規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善意核對,在偽造、變造的票據、結算憑證上的簽名和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上未發現異常,銀行支付該款項的,不再對出票人或者付款人的委托付款負責,也不再對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付款負責。
10.銀行應當依法為單位和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保密,維護其對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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