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2.走私罪;
3.擾亂公私企業管理秩序罪;
4.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
6.金融詐騙罪;
7.危害稅收征管罪;
8.侵犯知識產權罪;
9.擾亂市場秩序罪。
市場監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食品安全、標準化、知識產權等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的統壹登記。負責區內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建立市場主體信息披露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3、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推動實施統壹的市場監管;組織指導或者直接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4.接受委托開展統壹的反壟斷執法調查。整體推進競爭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受委托協助開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調查;
5、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和規範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組織和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拍賣活動,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引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行為;承擔依法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綜上所述,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主要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