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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煙花爆竹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品。為了防止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中的火災和爆炸事故,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包括以下類型:噴花、旋轉、脫線、火箭、吐珠、線香、小型煙花、煙霧、造型玩具、鞭炮、摩擦炮、組合煙花、禮花彈及其他各類民用煙花爆竹。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第四條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工廠、倉庫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得設在市區、居民區和風景名勝區。工廠、水庫的建築物與其周圍的水、電、交通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規定。第五條生產、儲存、押運、銷售煙花爆竹的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熟悉和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規程。

新錄用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必要的技術培訓和消防安全教育。第六條按照“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單位的主管領導必須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或消防安全員。第七條本市各級公安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煙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煙花爆竹生產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經省煙花爆竹生產主管部門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向市公安消防機構申請許可。經審查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發給煙花爆竹生產消防安全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單位的廠房和倉庫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廠設計安全規範》的規定。根據生產工藝需要,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設施。第十條危險生產車間應當為無特殊工藝要求的單層建築,不燃層,並考慮靜電因素。

門窗都開著;窗臺高度不得超過0.5m窗框上不得安裝柵欄;出口不得少於兩個,離車間最遠不得超過5米。

危險車間泄壓面積不小於0.3m2/m3,不得使用明火或硬蒸汽加熱。第十壹條廠(庫)區應配備消防水池、消防管道和消防栓。供水半徑不得大於60米。滅火持續時間按2小時計算,噴水設備按1小時計算。入冬前消防給水設施應采取防寒措施,防止結冰。

在手動充電過程中,操作臺附近應準備消防水或簡易自動滅火水袋。第十二條產品試驗場所與生產車間和倉庫應保持安全距離。煙花不應小於500米,大火箭煙花不應小於200米,地面煙花不應小於100米。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產品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產品包裝上應標明廠名、廠址和出廠日期。產品包裝上應附有產品檢驗證書和排放說明。出口到國內市場的產品應附有中文排放說明。第十五條凡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不得生產槍、炮、紙、猴等危險品。

生產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作為氧化劑。如有特殊需要,應提出特殊申請。第三章煙花爆竹的儲存第十六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設立專用倉庫。倉庫的位置和建築結構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庫區應配備消防水源、滅火設備和防雷裝置。第十七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並持批準文件和庫區設計圖紙、專職儲存人員登記表向當地市、縣公安消防部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方可儲存煙花爆竹。第十八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化學品、火工品、半成品、成品必須按其性質分類,分開存放。不同性質和滅火方法的危險品不得儲存在同壹庫存。

(2)庫房內各垛之間、垛與墻之間應留有必要的通道。主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2m。嬰兒床底部至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0.3米..

堆垛高度:煙火不得超過1m;半成品不得超過1.5m;成品裝箱不得超過2米。堆放寬度不得超過高度,長度不得超過5m。

大型特殊成品倉庫按危險品儲存規定執行。

(3)倉庫內不得包裝或拆封煙花爆竹。圖書館內禁止使用鐵器。任何人不得穿鐵掌釘鞋進入倉庫。

(4)倉庫內不得有辦公室或住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庫區內嚴禁壹切火源。圖書館內不得安裝照明設備和其他普通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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