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藥品:市民遇到需求問題,向所在社區或物業反映,社區或物業立即與藥品保供點對接代購。
二、瓶裝燃氣:市民遇到供應問題,由鎮街或村居委會統壹收取空瓶,消毒後再撥打誠燃公司各供應站電話。
三、油品:城區油品供應點(憑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四證綠碼、核酸陰性、記錄姓名、單位、車牌號碼、證件編號)。
企業的醫藥產品或者產能被政府征用的,若企業因此而違約的,能否免除違約責任?
不能,但也不需要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企業的醫藥產品或者產能被政府政府征用,是行政征用的壹種,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並不屬於不可抗力,不能依據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抗辯,但是可以根據“情勢變更”的規定予以抗辯。政府征用並不是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也不屬於商業風險,但又的確造成了履行不能,進而引發違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壹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規定,企業可以據此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根據公平原則分擔因違約給相對方所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