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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急救醫療管理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急救醫療活動,完善急救醫療體系,保障公民健康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急救、院內急救、社會急救等急救醫療活動及其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以下簡稱院前急救機構)在統壹指揮調度下,在患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急救和轉運途中監護為主要內容的醫療活動。

本辦法所稱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有急診科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院內急救機構)對送至院前急救機構的患者或者自行前來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急救,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突發事件或者意外傷害現場實施的心肺復蘇、止血包紮、固定搬運等基本救護活動。第四條急救醫療活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則,倡導公眾參與,鼓勵自救互救。第五條院前急救醫療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公益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急救醫療活動,支持急救醫療事業發展。第六條市和區(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急救醫療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醫療活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

鼓勵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公益性宣傳,倡導救死扶傷精神。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設急救知識和技能課程,提高學生安全意識。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規範、有序使用急救醫療資源,尊重和配合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開展的急救醫療服務活動。第九條紅十字會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活動,應當服從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統壹組織和管理,並遵守急救醫療活動的相關標準和規範。第二章急救醫療體系第十條本市急救醫療體系包括院前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和開展社會急救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壹條市急救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設立“120”緊急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調度中心;

(二)組織協調急救網絡醫院、* *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三)根據服務人口和服務半徑設置急救分站;

(四)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對區(市)縣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進行業務指導;

(五)組織院前急救醫學培訓,開展院前急救醫學研究和急救知識技能宣傳教育;

(六)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負責院前急救車輛及其急救藥物、器械、設備和醫務人員的準備和日常管理;

(七)協助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重大節日、慶典和大型社會活動的緊急醫療保障和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縣(市)應設立急救中心(站),負責本轄區的院前急救醫療工作。第十二條“120”是本市院前急救呼叫熱線。

急救中心(站)應當根據人口規模和急救呼叫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專用電話線路,確保急救呼叫暢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撥打虛假急救電話,不得惡意撥打或者占用急救電話號碼和線路。第十三條急救網絡醫院應當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按照急救中心(站)的統壹指揮調度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第十四條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和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設置急診科,開展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急診科應當24小時開放,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關閉。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院急救機構急診科的指導和監督,鼓勵醫院急救機構開展急診室和重癥監護室壹體化建設。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機場、碼頭、客運站的候車室(船、車)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大型建築企業、大型工業企業的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儀器和藥品,具備急救儀器使用知識和技能的人員應當在院前急救人員到達前,開展輔助性現場救援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進行緊急現場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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