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教育、農業、林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分為生產許可證和使用許可證。
生產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使用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未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申請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頒發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不符合頒發條件的,作出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決定,並說明理由。第八條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已取得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省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受理補發申請。符合發放條件的,予以發放;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發放並說明理由。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第十條 開展實驗動物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第十壹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預防和保護措施,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對於患有傳染病、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更換。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十三條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環境設施,應當符合等級標準的要求。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種子應當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批準的種源單位,並保證遺傳背景清楚。第十五條 本省鼓勵和扶持實驗動物新品種、新品系的培育。
為補充實驗動物種源,發展新品種、新品系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第十六條 生產和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進行檢測。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操作過程和檢測數據。第十七條 實驗動物的運輸應當符合等級標準要求。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混裝在同壹運輸器具中運輸。第十八條 實驗動物的使用,應當遵循優化、減量、替代的原則。根據實驗目的,選用相應等級的實驗動物。
不同種類、不同等級和相互幹擾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壹實驗單位使用。第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實驗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並及時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第二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實驗動物屍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二十壹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動物實驗和實驗結束後,在不影響實驗結果的條件下,應當避免或者減輕對實驗動物造成的不安和痛苦。第二十二條 對實驗動物進行轉基因研究,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規定。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病原體感染、染色和放射性實驗,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實驗動物的進出口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