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部分中藥房的存貨中,有壹些比較厚重的文物,會有虎骨等存貨。然而,由於今人對中藥的不重視,部分虎骨、犀角等中藥,在壹些祖傳藥房沒落後,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從而散落各處,此時便有了?識寶?者,憑借自己的知識和運氣,?撿到了這些物品,只要不是壞事。這些物品只要不直接交易或商業化,就不違法,可以用於饋贈和繼承。
法律依據:2018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犀牛、虎及其制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對來源合法的庫存犀虎制品,嚴格落實封存、保管責任,嚴防其流散;對來源合法的個人收藏犀虎制品,按照規定加載專用標識,可以贈與或者繼承,不得出售、購買或者用於其他商 用途,不得出售、購買或者用於其他商業用途。二、服用正規來源的虎骨藥、泡酒等,需經醫生處方合格後方可實施,不違法;私自泡制違法。服用上?拾?到虎骨泡酒,需要有處方醫生來實施,並且要提前提出申請,如果是自泡酒,則屬於違法行為。舉例說明:
如果撿到這塊遺留在民間的虎骨的哥們,恰好是某中醫藥大學的教授,他有科研、藥品、急救用藥等處方權,以他的資格實施泡虎骨酒,不算違法;如果撿到這塊虎骨的哥們是個什麽都不懂,聽說虎骨好,就買了壹堆亂七八糟的藥材那樣泡了下去,就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因醫學研究或者臨床治療危重病、疑難雜癥等需要使用犀牛角或者虎骨的,僅限於從除動物園飼養、繁殖以外的人工飼養犀牛和虎中獲取犀牛角磨粉以及自然死亡的虎骨,並在符合條件的醫院和醫師處由符合條件的處方人員實施。符合條件的醫院和醫師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確定;有關定量、定點供應辦法和標識管理措施由國家林草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研究制定,嚴防濫用現象發生。所以,即使2018年第36號令,原1993年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虎骨買賣的通知》已經廢止,不再完全壹刀切地禁止使用虎骨入藥和泡酒,也是要受到限制的,而這種限制可以保證在如今虎骨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能夠把使用量用到實處。
三、野外撿到虎骨,然後出售、轉賣等,屬於違法行為。野外撿到虎骨後出售、轉賣,同樣是違法的,因為在201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中,只有科研、科普、文物、文化交流等這些才能合法出售、轉賣,其他用途不能做商業用途。
而部分危重病人用藥等用途,還需要到相關部分備案,在《告知書》中說明:對於特殊情況下銷售、購買、使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壹律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經批準後實施。而這種特殊情況,是需要相關機構和部門來判斷的。直接從野外撿回來,馬上帶回國內想泡酒之類的,就不用想了:走私、攜帶、運輸、進出口什麽都占全了,關起來爽透了。
當然,虎骨也不是那麽好撿的,壹般人根本認不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