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GMP),提出符合GMP要求的生產廠房、設施及設備的設計要求,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藥制劑、原料藥和藥用輔料的精制、幹燥、包裝工序,直接接觸藥品的藥用包裝材料、無菌醫療器械等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
第1.0.3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訴設計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確保質量、安全實用、經濟合理,符合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要求。
第1.0.4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既要滿足當前產品生產的工藝要求,也應適當考慮今後生產發展和工藝改進的需要。
第1.0.5條 在利用原有建築和設施進行潔凈技術改造時,可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從實際出發,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設施,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1.0.6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應為施工安裝、維護、管理、檢修、測試和安全運行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1.0.7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的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規範和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 生產區域的環境參數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三章 廠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
第壹節 廠址選擇
第3.1.1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位置選擇,應根據下列原則菩薩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後確定:
壹、 應在大氣含塵、含菌濃度低,無有害氣體,自然環境好的區域;
二、 應遠離鐵路、碼頭、機場、交通要道以及散發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工廠、貯倉、堆場等嚴重空氣汙染,水質汙染,振動或噪聲幹擾的區域。如不能遠離嚴重空氣汙染區時,則應位於其最大頻率風向上風側,或全年最小頻率風向下風側。
第3.1.2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與市政交通幹道之間距離不宜小於50m.
第二節 總平面布置
第四章 工藝設計
工藝布局 人員凈化 物料凈化
第五章 設備
第六章 工藝管道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二節 管道材料、閥門和附件
第三節 管道的安裝、保溫
第四節 安全
第七章 建築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7.1.1條 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潔凈區的主體結構不宜采用內墻承重。
第7.1.2條 潔凈室的高度應以凈高控制,凈高應以100mm 為基本模數。
第7.1.3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主體結構的耐久性應與室內裝備、裝修水平相協調,並應具有防火、控制溫度變形和不均勻沈陷性能。廠房伸縮縫應穿過潔凈區。
第7.1.4條 潔凈區應設置技術夾層或技術夾道,用以布置送、回風管和其他管線。
第7.1.5條 潔凈區內通道應有適當寬度,以利於物料運輸、設備安裝、檢修。
第二節 防火和疏散
第三節 室內裝修
第八章 空氣凈化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8.1.1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各潔凈室的空氣潔凈度等級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 潔凈室內有多種工序時,應根據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氣潔凈度等級;
二、 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潔凈室的氣流組織,宜采用局部工作區空氣凈化和全室空氣凈化相結合的形式。
第8.1.2條 潔凈室內溫度、濕度、新鮮空氣量、壓差等環境參數的控制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要求。
第二節 凈化空氣調節系統
第三節 氣流組織
第四節 風管和附件
第五節 青黴素等藥物生產潔凈室的特殊要求
第九章 給水排水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9.1.1條 潔凈區域內的給水排水幹道應敷設在技術夾層、技術夾道內或地下埋設。
第9.1.2條 潔凈室內應少敷設管道,引入潔凈室內的支管宜暗敷。
第9.1.3條 醫藥工業潔凈廠房內的管道外表面應采取防結露措施。
第9.1.4條 給排水支管穿過潔凈室頂棚、墻壁和樓板處應設套管,管道與套道之間必須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二節 給 水
第三節 排 水
第四節 工藝用水
第五節 消防設施
第十章 電 氣
第壹節 配電
第二節 照 明
第三節 其它電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