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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

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形成“四位壹體”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四大體系相輔相成,配套建設,協調發展。

(四)全面加強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急救、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網絡,完善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為基礎的醫療服務體系的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建立分工明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互動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公共衛生水平。

確定公共衛生服務的範圍。明確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逐步增加服務內容。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突出的公共衛生問題,在中央政府規定的服務項目基礎上,增加公共衛生服務。

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進壹步明確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功能、目標和任務,優化人員和設備配置,探索整合公共衛生服務資源的有效形式。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的監測和防控。加強城鄉急救體系建設。

加強健康促進和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和機關、學校、社區、企業等。應當大力開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強衛生、醫療衛生知識的傳播,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進公眾合理營養,提高人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將農村環境衛生和環境汙染治理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推進衛生城市和文明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衛生環境。

加強衛生監督服務。大力推進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和農民工等流動人口衛生工作。

(5)進壹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公立醫療機構為主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同發展的原則,構建結構合理、覆蓋城鄉的醫療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進壹步完善以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縣醫院作為縣內的醫療衛生中心,主要承擔基本醫療服務和急危重癥的搶救,承擔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衛生人員的專業技術指導和進修培訓;鄉鎮衛生院負責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等綜合服務,承擔對村衛生室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公共衛生服務和壹般疾病的診治。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實行鄉村壹體化管理。積極推進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政府重點辦好縣級醫院,每個鄉鎮辦壹個衛生院,支持多種形式的村衛生室建設,使每個行政村都有壹個村衛生室,大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提高服務質量。

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加快建設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完善服務功能,以維護社區居民健康為中心,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常見病多發病基層診療服務、慢性病管理和康復服務等公共衛生服務。改變社區衛生服務模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堅持主動服務、上門服務,逐步承擔起居民健康“守門人”的責任。

完善各類醫院的職能和職責。優化布局和結構,充分發揮城市醫院在急危重癥和疑難疾病診治、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基層衛生人員指導和培訓等方面的骨幹作用。有條件的大醫院可以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要求,通過托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

建立城市醫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分工協作機制。城市醫院通過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促進社區衛生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采取增強服務能力、降低收費標準、提高報銷比例等綜合措施,引導全科診療下沈到基層,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雙向轉診。整合城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城市現有的壹、二級醫院、國有企事業單位附屬醫療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發展和完善社區衛生服務網絡。

充分發揮中醫藥(民族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醫療服務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中醫醫院建設,組織開展中醫藥防治疑難病聯合研究。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大力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采取政策支持中醫藥發展,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

建立城市醫院支持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制度。發達地區要加強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支持。大城市醫院要與縣醫院建立長期穩定的對口支援合作體系,通過臨床服務、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持等方式,幫助縣醫院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6)加快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醫療保障為主體,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構成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分別覆蓋城鎮就業人口、城鎮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鄉貧困人口。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從重特大疾病重點保障開始,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國家、單位、家庭、個人責任明確、合理分擔的多渠道籌資機制,實現社會互助和經濟救助。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統籌水平,縮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終實現制度框架的基本統壹。進壹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覆蓋就業人口,重點解決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2009年,全面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註重解決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全面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補助水平,適當增加農民繳費,提高保障能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對參保困難群眾及其負擔不起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探索建立城鄉壹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

鼓勵工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鼓勵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發展社會慈善醫療救助。

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以城鄉農民工為重點,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完善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異地就醫結算服務。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明確用人單位的繳費責任,並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他農民工,根據實際情況,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或工作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滿足不同需求、簡化理賠程序、方便群眾、滿足多樣化健康需求的健康保險產品。鼓勵企業和個人通過參加商業保險和各種形式的補充保險,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需求。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倡導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符合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辦理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七)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中央政府統壹制定並公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按照預防控制、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考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和數量。建立基本藥物生產供應保障體系,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基本藥物實行公開招標采購,統壹配送,減少中間環節,保障人民基本用藥。國家制定基本藥物指導零售價格,在指導價格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情況確定本地區統壹采購價格。規範基本藥物使用,制定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醫療機構也要把基本藥物作為首選,確定使用比例。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保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規範藥品生產和流通。完善醫藥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註冊審批,大力規範和整頓生產流通秩序,促進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現代醫藥物流和連鎖經營,推動醫藥生產流通企業整合。建立方便農民的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完善藥品儲備制度。支持特殊藥品和小劑量急救藥品的生產。規範藥品采購,堅決治理藥品購銷中的商業賄賂。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建立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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