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出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和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通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以打卡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配合或者接受卡點工作人員檢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居民拒絕配合封閉管理,違反衛生管理指引擅自外出聚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條。
第壹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碼為黃紅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處設立輔導班、棋牌檔、麻將館,非法銷售感冒發燒藥品。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後,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管理,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居住史)、隱瞞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過程中,從事傳染病防控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條,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12.居民、企業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3.拒絕配合疾控、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許
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依法進行疫情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構成妨害公務罪。
14.疫情期間,對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突發傳染病防治法。
災害期間哄擡價格、牟取暴利的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擅自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械、醫療和生活垃圾,
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可能涉嫌汙染環境。故意從新冠肺炎釋放病原體,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如何處理拒絕或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患者或疑似患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17.在疫情期間,故意傳播新冠肺炎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8.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給予警告。
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感染肺炎的新型冠狀病毒患者和已確診的病原體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
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場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20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口罩或者其他疫情防控急需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可以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22.疫情防控期間,任何人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互聯網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而幫助傳播、傳播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導致嚴格
後果嚴重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