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乳品生產企業購買或租賃個體奶站資產,直接經營。
(二)由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購買或租賃單個奶站資產,進行自營。第六條 泌乳奶牛應當實行機械擠奶。生鮮乳從榨乳到運輸罐車應全過程封閉運行。奶源規模不足的地區,乳品生產者可以設立輔助收奶點,指定專人操作,並進行全程監控和檢測,確保生鮮乳質量。第七條 乳制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生鮮乳收購標準收購生鮮乳,並留存每批生鮮乳的乳樣。第八條 生鮮乳購銷應當按照國家公布的生鮮乳購銷合同示範文本簽訂生鮮乳購銷合同。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合同收購生鮮乳,不得收購無合同的生鮮乳。
收購生鮮乳應當建立生鮮乳收購、銷售和檢測記錄,記錄畜主姓名、奶牛編號、單次產奶量、生鮮乳檢測結果、銷售去向並保存2年。奶樣質量有爭議的,應當留存96小時備查。第九條 生鮮乳收購站銷售生鮮乳時,應當向乳品生產者出具每批生鮮乳收購記錄單,記錄送奶數量、等級、單價、總價、送奶時間、地點、經手人雙方簽字等內容,並在生鮮乳運輸罐車上簽字蓋章。第十條 生鮮乳購銷價格應參照省有關部門公布的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執行。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由政府物價、畜牧、統計等有關部門,奶牛養殖企業(奶農)、奶牛生產者、奶業協會代表組成的生鮮乳價格協調委員會,定期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由物價部門向社會公布,供購銷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第十壹條 生鮮乳購銷雙方不得以壓價等方式隨意提價、降價,以及實施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第十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乳品生產企業均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規定設立生鮮乳收購站和合同約定收購生鮮乳。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第十三條 設在本市的乳品生產企業跨縣(市)、區行政區域收奶的,企業所在縣(市)、區政府應當對奶源資源供應和環境建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參照收購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在地稅收地方留成比例,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由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執行。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生鮮乳質量檢驗,負責生鮮乳質量檢驗和生鮮乳購銷過程中有爭議的乳樣檢測。不得向奶牛養殖場(戶)收取常規檢測費。有爭議奶樣的檢測費由責任方負責。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鮮乳購銷過程中各類糾紛的調解工作。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國家有相關處罰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由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收購者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九條 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 本規定自2008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