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召回處理有哪些
不安全食品召回後處理,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這是針對物理危害比較大的食品而言的。從理論上講,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因素可分為 "制造不安全"、"警示不安全 "和 "設計不安全",而 "警示不安全 "和 "設計不安全 "不屬於實質性危害,對消費者不構成實質性危害,可以在召回產品的後處理中采取補救措施。在不能絕對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將不再使用補救條款,仍應以無害環境的方式銷毀或處理產品。在銷售時,應將補救措施的相關信息告知消費者。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後,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審。評估結論認為應當修改召回計劃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並按照修改後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二、食品召回的處罰
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僅以行政處罰的形式設定,包括罰款、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以及吊銷許可證等。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安全領域橫向機構責任的刑事處罰,如在添加劑和牲畜屠宰領域違反相關規定的規範行為,如果違法程度過重可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未達到犯罪標準,也可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由執法部門給予食品召回行政處罰。但在刑事責任中,並沒有對召回和不召回行為作出具體的刑事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九)項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而不召回的,應當沒收違法生產的設施等物品,同時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新《食品安全法》第129條第4款也對進口商不召回的行為進行了處罰。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召回責任的情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具體規定。 以上就是對於食品召回流程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另外,國家將食品召回的範圍分為三類:可能誘發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已經產生危害,對人體造成重大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對嬰幼兒等特定人群存在不安全隱患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