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號令第二條對框架協議采購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壹,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第壹階段入圍供應商並訂立框架協議,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內確定第二階段成交供應商並訂立采購合同的采購方式。
該定義明確了框架協議采購是壹種采購方式,該采購方式在采購主體、適用範圍、采購程序等與政府采購其它采購方式比較有較大的差異,容後詳析。而框架協議是框架協議采購第壹階段所訂立的協議,是征集人與入圍供應商根據框架協議采購結果訂立的合同,該合同是框架性的,包括入圍供應商、入圍產品、協議價格、協議期限等。所以,我們必須對框架協議與框架協議采購有壹個區分與理解。
框架協議采購的內涵較豐富,壹是明確了框架協議采購的征集人是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二是采購對象僅限於對技術、服務等標準明確、統壹,需要多次重復采購的貨物和服務;三是采購程序上通過公開征集和訂立采購合同兩個階段。
基於上述定義,可以區分框架協議采購與單壹項目采購的主要區別:壹是適用範圍不同。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於多頻次、小額度采購,不適用於單壹項目采購;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協議采購具有明顯的兩階段特征:第壹階段由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通過公開征集程序,確定入圍供應商並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由采購人或者服務對象按照框架協議約定規則,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內確定成交供應商並訂立采購合同;三是供應商範圍不同。框架協議采購可以產生壹名或多名入圍供應商。
2021年1月財政部下發《關於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號)
對采購人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以下簡稱“三庫”)開展了專項清理工作。“三庫”是采購人通過簡單資格入圍方式設置的供應商庫,直接作為某壹類采購項目後續投標或合同授予的對象。“三庫”為什麽要清理。因為“三庫”缺乏明確的合同定價機制和價格競爭,且在成交供應商確定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規範性,成為供應商市場準入的隱性門檻,妨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框架協議采購與“三庫”的主要區別:壹是采購標的明確,即有具體技術和商務需求;二是定價機制明確,即從確定入圍供應商到確定成交供應商、達成合同,都是針對具體采購標的、具體產品確定價格和進行價格競爭;三是合同授予透明,即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規則事先公開,並且框架協議的成交結果要公開,接受各方監督。
框架協議采購為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提供了壹種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並非屬於強制性采購方式。符合框架協議采購適用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實施框架協議采購,也可以按項目采購來執行,並非強制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但壹旦選擇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就應當執行110號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