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號)
現發布《幼兒園工作條例》,自1996年6月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號《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朱凱旋導演
1996年3月9日
幼兒園工作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幼兒園是為三歲以上學齡前兒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體系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教育幼兒在體、智、德、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也為家長參加工作和學習提供了便利條件。
第四條幼兒園適齡兒童為三歲至六歲(或七歲)。
幼兒園壹般是三年制,也可以辦壹年制或者兩年制的幼兒園。
第5條幼稚園保育教育之主要目的為:
促進兒童正常身體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開發孩子的智力,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感官和使用語言交流的基本能力,增強孩子對環境的認識,培養孩子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孩子初步的實踐能力。
萌發孩子熱愛家鄉、熱愛祖國、熱愛集體、熱愛勞動、熱愛科學的情感,培養孩子誠實、自信、好學、友善、勇敢、愛護公物、克服困難、文明禮貌、遵守紀律等良好的道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培養孩子最初的興趣和感受、表達美的能力。
第六條尊重和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以及其他損害其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幼兒園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性和寄宿制。以上形式可以單獨設置,也可以混合設置。
第二章幼兒入園及班級安排
第八條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如果平時有空缺,可以隨時補上。
幼兒園應當照顧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和家中無人照看的單親兒童。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舉辦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外,有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並招收附近居民的子女。
第十條兒童入園前,必須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檢,合格後方可入園。
除體檢外,嚴禁對入園兒童進行任何形式的檢查或調查。
第十壹條幼兒園的規模應當以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和便於管理為原則,不得過大。
幼兒園壹個班的幼兒人數壹般為:小班(三到四歲)25人,中班(四至五歲)30人,大班(五到六七歲)35人,混合班30人,學前班不超過40人。
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應當適當減少。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班,也可以混合班。
第三章幼兒園衛生保健
第十二條幼兒園必須做好幼兒的身心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生活作息制度。兩餐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三個半小時。壹般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兩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於三小時,寒冷、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嬰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嬰幼兒健康卡或者檔案。每年體檢壹次,每半年測量身高和視力壹次,每季度測量體重壹次,定期分析評估兒童體質健康發育情況。
要註意孩子的口腔衛生,保護視力。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和患病兒童隔離制度,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幼兒園裏嚴禁吸煙。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房屋、設備、消防、交通等安全保護和檢查制度;建立食品藥品管理制度和接送孩子制度,防止發生意外。
應該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條提供膳食的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均衡的嬰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嬰兒的食量和營養素攝入量。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保證幼兒飲用水的供應,為幼兒飲水提供便利條件。
要培養孩子大小便的良好習慣,不允許限制孩子排便的次數和時間。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每天戶外體育活動時間不得少於壹小時。加強冬季鍛煉。
要充分利用陽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孩子的身體,增強他們的適應能力和抵抗力。
對身體虛弱或殘疾的兒童給予特殊照顧。
第二十條幼兒園夏季應當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應當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凍傷。
第四章幼兒園教育
第二十壹條幼兒園教育的原則是:
體、智、德、美教育應該相互滲透,有機結合。
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符合兒童年齡特點,註重個體差異,因材施教,引導兒童個體健康發展。
對所有孩子,愛孩子,堅持正面鼓勵、啟發、誘導的正面教育。
合理全面地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並滲透到兒童日常生活的壹切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互動作用。
創造適合教育的良好環境,為孩子的活動和表現提供機會和條件。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在各種活動中滿足教育。
第二十二條幼兒日常活動應交替組織,以幼兒實踐活動為主,保證幼兒快樂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日常生活的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合理的作息規律,堅持壹致性、連貫性和靈活性原則,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和初步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教育活動應當有目的、有計劃地引導幼兒運動,開展生動活潑的活動,並進行多種形式的教育過程。
教育活動的內容應根據教育目的、兒童的實際水平和興趣以及循序漸進的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根據不同的教育內容組織活動,充分利用周圍環境的有利條件,充分發揮幼兒的感官功能,靈活運用集體或個體活動的形式,為幼兒提供充分活動的機會,註重活動的過程,促進每個幼兒不同層次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遊戲是對兒童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我們應該根據孩子的年齡特點來選擇和引導遊戲。
要因地制宜地為孩子創造玩耍條件(時間、空間、材料)。遊戲材料應該強調多功能性和可變性。
要充分尊重孩子選擇遊戲的意願,鼓勵孩子制作玩具,在遊戲過程中根據孩子的實際經驗和興趣給予適當的指導,保持愉快的心情,促進孩子能力和個體的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德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重點,註重潛移默化,貫穿幼兒的生活和活動。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註重在各種活動過程中培養幼兒良好的人格和心理素質,特別是要根據幼兒的個體差異,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不要強求壹律。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的幼兒園,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和小學應當緊密聯系,相互配合,並註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第五章幼兒園建築和設備
第三十條幼兒園應當有活動室、兒童廁所、浴室、衛生室、辦公用房和廚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以單獨設立音樂室、遊戲室、體育室和家長接待室。
寄宿制幼兒園應有宿舍、隔離室、浴室、洗衣房和工作人員值班室。
第三十壹條幼兒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並創造條件避開沙地、動物餵食角和種植園。
應根據幼兒園的特點,綠化美化園林。
第三十二條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用具和必要的教具、玩具、圖書、樂器。
寄宿制幼兒園應當為幼兒配備單人床。
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應當具有教育意義,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幼兒園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和玩具。
第三十三條幼兒園建築規劃面積定額、建築設計要求和教具、玩具配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幼兒園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幼兒園按照編制標準配備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文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教委和原勞動人事部制定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的設置標準,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關心幼兒,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文化和業務水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為人師表,忠於職守,身體健康。
第三十六條幼兒園園長除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含學前教育職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幼兒園園長還應具備壹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聘用。非當地人民政府設立的幼兒園園長,應當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門的規定;
(二)領導教育、醫療和安全工作。
(三)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規章制度;
(四)負責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調配。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價,並給予獎懲;
(五)負責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和業務學習,為其政治、文化和業務學習創造必要的條件;
關心並逐步改善員工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園區的組織管理、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幼兒園教師必須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全面負責本班的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壹)觀察和了解幼兒,根據國家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教育工作計劃,完成教育任務;
(二)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和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的生活和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三)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兒童家庭的教育環境,討論符合兒童特點的教育措施,配合家長完成教育任務;
(四)參加業務學習和幼兒教育研究活動;
(五)定期向主任報告工作,接受他的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八條幼兒園保育員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有初中以上學歷並接受過幼兒職業培訓。
幼兒園護士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負責班級的場所、設備和環境的清潔衛生;
(二)在教師的指導下,管理幼兒的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本班醫務人員和教師的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制度;
(4)愛護孩子的衣服和班級的設備用具。
第三十九條幼兒園醫務人員除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醫師資格;醫生、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衛生工作者應具有高中文憑,並接受過嬰兒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幼兒園醫務人員負責全國兒童的健康,他們的主要職責如下:
(壹)協助主任組織實施有關醫療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指導調配兒童飲食,檢查夥食、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與當地醫療保健機構密切聯系,及時做好免疫接種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四)向國家工作人員和家長宣傳嬰幼兒保健常識;
(五)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設備和藥品。
第四十條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取得優異成績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幼兒園基金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資金由舉辦者依法籌集,保證辦園必需的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收費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執行。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特長為由收取額外費用;也不應將兒童表演作為開展營利性活動的手段。
第四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幼兒園經費管理辦法。
幼兒園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幼兒園。舉辦者籌集的資金應滿足保育和教育需要,並有壹定比例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可預留壹定比例的幼兒園經費。
第四十六條兒童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兒童膳食,賬目應當每月向家長公布。
第四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預決算審計制度,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將預決算提交園委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審議,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四十八條幼兒園應當積極配合幼兒家庭,幫助家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幼兒科學保育和教育知識,承擔幼兒教育任務。
第四十九條建立幼兒園與家長聯系制度。
幼兒園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引導家長正確理解幼兒園保育教育的內容和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接受家長的參觀和咨詢。
幼兒園要認真分析和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幼兒園可以實行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五十條幼兒園應成立長委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對幼兒園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幼兒園組織家庭教育經驗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的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壹條幼兒園應當與社區密切聯系和合作。宣傳幼兒教育知識,支持社區開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支持和參與幼兒園建設。
第九章幼兒園管理
第五十二條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在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負責領導全園的工作。
幼兒園可以成立園委會。園委會由保健、醫療、會計等人員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主任是園林委員會主任。
園長應定期召開園務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審議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事獎懲、財務預決算、規章制度等與全園工作有關的重要問題。
對於沒有園委會的幼兒園,園長應召集全體教職員工開會討論上述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幼兒園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園長應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等組織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結束時,應向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隨時報告。
第五十六條幼兒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員的檢查、監督和指導。根據監督的內容和要求,匯報工作,反映情況。
第五十七條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育科研、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事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和小學的聯系。
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名冊、幼兒名冊等統計表格,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表格。
第五十八條幼兒園在當地小學寒潮、假期期間,在不影響家長工作的原則下,工作人員可以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主辦單位制定。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適用於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規定,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幼兒園提出不同要求,分階段分步組織實施。也可以針對這方面不同類型的幼兒園制定工作細則。
第六十壹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國家教委第2號令發布的《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