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藥品交接記錄 B. 藥品發放和回收記錄 C. 剩余藥品使用後的退回和銷毀記錄 D.藥品檢驗報告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第壹條 為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範、結果科學可靠,保護受試者權益,保障受試者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國際公認的原則,制定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
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是對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監查、審核、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的規範。
第三條 所有臨床試驗、人體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試驗均應按照本規範執行。
第四條 所有以人為對象的研究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附錄1)的規定,即公正、尊重人格,盡量使受試者獲益,避免傷害。第5條 藥物臨床試驗的進行必須以可靠的科學證據為基礎。
進行人體試驗前,必須慎重考慮試驗的目的和所要解決的問題,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的預期利益和風險,預期利益應當大於可能造成的損害。臨床試驗方法的選擇必須符合科學和倫理要求。
第六條 臨床試驗用藥應由申辦者準備和提供。申辦者在進行臨床試驗前,必須提供試驗藥物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包括處方組成、生產工藝和質量檢驗結果等。所提供的臨床前資料必須符合開展相應階段臨床試驗的要求,還應提供試驗藥物已完成和其他正在進行臨床試驗領域的相關有效性和安全性資料。臨床試驗藥物的制備,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