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禁止寄遞物品的規定
( 壹) 禁止寄遞物品的壹般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壹是為了確保人身安全及郵政設備和其他特快專遞郵件的安全;二是為了保護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而制定。具有下列性質的物品禁止寄遞。
1、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例如:
(1) 軍火、武器。
(2) 仿真手槍式電擊器和仿真手槍式催淚器。
(3) 射擊運動手槍、獵槍( 自制獵槍)、麻醉註射槍、汽槍( 包括金屬彈丸汽槍)、火藥槍、催淚槍、國家明文規定不準流通的玩具手槍和具有殺傷力的各種槍支。
(4) 警具:包括手銬、腳鐐、警棍、電警棍等。
(5) 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動裝置的強簧刀、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 在民族自治區範圍內互寄,不準郵寄至民族自治區以外的地方)。
(6) 金銀。
(7) 虎骨和犀牛角。
(8) 罌粟:包括這種植物的殼、花、苞、葉。
(9) 麻醉藥品:包括嗎啡、鴉片、海洛因、鹽酸罌粟堿、鹽酸可卡因、杜冷丁、鹽酸可待因、冰毒、安眠酮和搖頭丸等。
2、 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3、 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各種危險物品。例如:
(1) 爆炸性物品可分為:
點火器材類:如導火索、導火繩、引火線等。
起爆器材類:如爆管、雷管等。
炸藥和爆炸性藥品:如茶褐炸藥、苦味酸、特屈兒、雷汞、硝化甘油等。
其他爆炸品:如煙花、爆竹。
(2) 易燃性物品按慣例可分為:
自燃物品:如甲基鋁、黃磷、油紙和油布等。
遇水燃燒物品:如碳化鈣、金屬鋰、磷化鈣、鋅粉、保險粉等。
易燃液體物品:如酒精、甲醇、甲苯、汽油、乳香油、松節油、碘酒等。
易燃固體物品:如紅磷、" 發泡劑、生松香、硫磺、樟腦等。
(3) 腐蝕性物品按其化學成分可分為以下幾類。
酸性腐蝕品:如硫酸。
堿性腐蝕品:如火堿、燒堿等。
其他腐蝕品:如漂白粉。
(4) 放射性物品:如夜光粉( 但對塗有夜光粉的鐘、表、儀器等不屬禁寄物品)。
(5) 毒性物品按毒性大小可分為:
劇毒物品:如砒霜、氰化鈉、農業上的殺蟲劑等。
有毒物品:如水銀、生漆、 等。
4、 妨害公***衛生的物品( 如:屍骨、骨灰、動物器官、肢體或骨骼、未經硝制的獸皮等)。
5、 容易腐爛的物品。
6、 各種活的動物( 包裝能確保寄遞和工作人員安全的蜜蜂、蠶、水蛭除外)。
7、 各種貨幣。
8、 不適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9、 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特快專遞郵件、設備的物品。
( 二) 對寄遞化工類產品的規定
.1、對液體類化工產品原則上不予收寄。
2、 其他類化工產品可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 局指定的局所收寄,非指定的局所不得收寄。其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 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且符合郵政部門運輸、裝卸條件,並接受郵政部門的檢查。
3、 遇有對物品性質不能識別的,應請寄件人提供市( 地) 級以上化工檢驗部門出具的確非危險物品或妨礙公***衛生物品的鑒定證明及按該產品所屬屬性由相關的公安、防疫、消防部門出具的在正常作業條件下,確保安全生產的鑒定證明後,方準予收寄。
4、 化工類產品不上門攬收,對異地交寄的不得收寄。
( 三) 對寄遞衛生或動植物檢疫郵件的規定
寄衛生檢疫或動植物檢疫的郵件,由檢疫部門出具證明,未經檢疫部門許可,郵政部門不予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