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德宏州咖啡產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3)做好德宏咖啡的生產、科研、技術培訓和推廣工作;
(4)負責分析德宏咖啡產業發展趨勢和市場走向,發布相關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五)負責德宏咖啡種質資源的鑒定、保護和監督管理,公布重點保護和可利用種質資源名錄,組織種質資源調查、備案和監測;
(六)辦理德宏咖啡地理標誌和使用的相關手續;
(七)組織申報德宏咖啡產業發展扶持項目。第七條自治州、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林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墾、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德宏咖啡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八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德宏咖啡產業的宣傳和推廣,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德宏咖啡歷史文化挖掘整理、文藝創作和旅遊等活動,提升德宏咖啡的品牌知名度。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融)資、土地流轉、企業聯盟等方式發展德宏咖啡產業,鼓勵咖啡企業建立生產基地和交易市場,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以租賃、轉包、入股等方式向咖啡企業流轉土地使用權。第十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德宏咖啡鮮果和幹豆最低保護收購價格。
鼓勵咖啡企業與農戶簽訂基地種植合同,以訂單形式采購鮮果和幹豆。第十壹條咖啡企業在德宏收購鮮咖啡和幹豆時,不得以低於本省同期市場價格收購,不得采取壟斷等方式收購或者壓價收購。
咖啡企業按本省同期市場價格履行與農戶簽訂的德宏咖啡鮮果、幹豆收購合同時,簽約農戶應履行合同。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德宏咖啡良種繁育基地,加強品種選育,推廣應用德宏咖啡良種繁育和栽培技術。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建立德宏咖啡種苗基地,開發培育德宏咖啡優良品種,提供優質種苗;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咖啡企業等單位開展德宏咖啡技術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德宏咖啡原種和審定的良種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自治州、縣(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德宏咖啡綜合配套技術的推廣,建立標準化示範園區,開展新品種試驗和示範。第十六條德宏咖啡種植應當布局合理、規模適度,選擇種植區域時註意生態保護。
德宏咖啡種植應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的農業化學投入品,禁止在種植區排放或傾倒過量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第十七條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和咖啡企業在其生產基地種植德宏咖啡,應當按照《德宏咖啡生產技術規範》執行,並做好生產記錄,建立檔案。生產記錄和檔案應保存兩年以上。第十八條德宏咖啡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咖啡專業合作組織,增強自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能力。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依法成立的德宏咖啡專業合作組織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