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壹級至十級。2.支付標準: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3.待遇標準:壹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本人工資×7 個月 3.特別說明:"本人工資 "是指工傷或職業病發生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 "標準不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300%,不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 60%)。本人工資 "標準不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不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支付;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核後,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補發。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四十壹條 傷殘津貼 1.適用的傷殘等級:壹至六級 2.支付標準:壹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3.特別說明:"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 "標準為不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不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確難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自復查鑒定結論下月起,按照變化後的傷殘等級調整支付;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依法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變化等情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進行調整。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壹條;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2. 2.支付標準:5級傷殘社會工資×18個月 6級傷殘社會工資×16個月 7級傷殘社會工資×13個月 8級傷殘社會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社會工資×9個月 10級傷殘社會工資×7個月 3、特別說明: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基數為工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平工資)。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同壹用人單位工傷最高傷殘等級支付。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 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四、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適用傷殘等級:五級至十級 2.2、發放標準:五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28 個月 六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24 個月 七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20 個月 八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16 個月 九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12 個月 十級傷殘人員月平均工資×8 個月。3.特別說明:"本人月平均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平均工資 "標準,不受 "不高於當地社會工資的300%,不低於當地社會工資,不高於本人平均工資 "的限制)。月平均工資 "標準,不受 "不高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300%,不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 60%"的限制,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職工同時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並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五至十級傷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其在同壹用人單位受傷的最高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在退休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性發給。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相應減少 2 個月、4 個月、6 個月或 7 個月。距退休年齡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計算。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 號)第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五條 停工留薪期工資 1.工傷職工停工接受工傷醫療期間。2.支付標準: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壹般按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實踐中,停工留薪期工資所依據的 "原工資福利待遇 "是否應包括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等,沈陽地區沒有明確的統壹。沈陽地區沒有明確統壹的規定。3、特別說明: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需要醫療救治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第二十壹條、《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三條 夥食補助費 1.適用範圍: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住院治療、康復和配置輔助器具期間,以及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2.支付標準:每日夥食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日平均工資的10%計算,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日消費水平的40%,最低不低於15元。3.特別說明: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七條 7.住院期間的護理 適用範圍: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住院治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期間,以及按規定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2.支付標準:日常護理費 2.支付標準:日常護理費,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或參照當地聘用護理人員日平均勞動報酬確定。3.特別說明: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由用人單位安排護理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工傷職工主張住院期間護理費的,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需要護理的相關證明。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三條 八、生活護理費 1.生活護理費 1、適用範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等級並認定為生活需要護理的職工。2.支付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 3.特別說明:生活護理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進行調整。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四條;《市外就醫交通費》第九條。1.適用範圍:按規定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工傷職工。2. 2.報銷標準:職工可乘坐火車(硬座、硬臥)、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座)、客車,每次就醫報銷壹次往返交通費。3.3. 特別說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其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交通費超過上述交通費標準的,按上述規定的同類交通費標準報銷;乘坐飛機的,按乘坐火車的同程標準報銷;飛機票費用低於火車票費用的,保險支付飛機票實際費用。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七條 十、境外醫療及住宿 1.適用範圍:工傷職工按規定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2.2. 報銷標準:住宿費按住院前實際天數報銷,但最多不超過 3 天,每天不超過 180 元。3.特別提示: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統籌地區以外的住院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七條、第十壹條、喪葬補助金 1、適用範圍:職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2.發放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社會工資)。3.特別說明: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後,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費補助金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費補助金條件的,其近親屬可從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任選壹項領取。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 316 號)第三十八條 十二、親屬撫恤金 1.供養親屬撫恤金 1.適用範圍: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死亡;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2.支付標準:配偶生前工資×40%(按月發放) 其他親屬生前工資×30%(每人每月發放)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 10%。3.特別說明:"生前工資 "是指職工發生工傷前 12 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工傷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工資標準不高於當地社會工資的 300%,不低於當地社會工資的 60%),工傷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本人傷殘津貼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工傷前 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為配偶、子女、父母、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0%。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是指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享受撫恤金的親屬是指需要依靠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親屬:(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 工亡職工的配偶年滿 60 周歲,女方年滿 55 周歲;(3) 工亡職工的父母年滿 60 周歲,女方年滿 55 周歲;(4) 工亡職工的父母年滿 60 周歲,女方年滿 55 周歲;(5) 工亡職工的父母年滿 60 周歲,女方年滿 55 周歲。(3) 已故職工的父母男性年滿 60 周歲,女性年滿 55 周歲; (4) 已故職工的子女未滿 18 周歲; (5) 已故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其祖父母年滿 60 周歲,其外祖父母或祖母年滿 55 周歲; (6) 已故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 18 周歲;(7) 已故工人的父母已去世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他們的兄弟姐妹未滿 18 歲; (8) 已故工人的父母已去世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他們的兄弟姐妹未滿 18 歲(7) 工亡職工的父母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 18 周歲;每個供養親屬的核定撫恤金總和不高於工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時間為工亡職工死亡後的次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的,同時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近親屬,還可以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從工傷保險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中任選其壹;依法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相關社會保險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第三條,《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壹次性工傷保險補助金》第三十八條。1.適用範圍:因工死亡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適用範圍 2.支付標準: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3.特別提示: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註:以上標準適用於2018年2月1日以前發生事故傷害的人員和2018年2月1日以後發生事故傷害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人員。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接受工傷醫療,情況緊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因患非工傷疾病就醫的,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後,中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b)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並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 40%,配偶每月 40%。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和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 10%。每個供養親屬的核定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工亡職工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按照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確認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執行;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執行。
上一篇:什麽食物和藥物可以補充雌激素呢?而且沒有副作用?下一篇:化工汙染有哪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