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1及相關規定,按照醫療機構等級標準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保證服務質量和參合農民的合法權益。乙方應認真鑒別參合農民的身份和證件,查驗參合人員的合作醫療證、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並負責免費為住院參合人員復印相關資料。參合農民入院時,乙方應按照入院診療常規和診療規範對參合農民進行檢查。乙方應熱情接待參合農民,不得推諉、拒絕參合農民的診療和咨詢,不得強迫不該出院的病人出院。乙方承諾甲方參合患者相關指標達到以下標準:壹、參合患者在二級醫院住院醫藥費用不超過住院總費用的40%;參合患者在三級醫院住院醫藥費用不超過住院總費用的35%;參合患者在專科醫院住院醫藥費用占住院總費用的比例不超過上年度平均比例。二是專項檢查年累計陽性率大於75%;三是使用自費藥品須經患者本人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自費藥費占參合患者總藥費的比例不得超過8%;四、參合患者床位費三級醫療機構不超過 20 元/天,二級醫療機構不超過 12 元/天,超過上述規定的藥品費、特殊檢查費、床位費等費用原則上由定點醫療機構全額承擔。乙方應向參合農民公示常規醫療、護理等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乙方應按規定向參合農民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內容。乙方為參合農民提供合作醫療補助範圍以外的醫療服務的,應當征得參合農民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政策咨詢等服務,協調解決參合農民與乙方之間有關合作醫療的矛盾和糾紛。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項目,按各區縣《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住院病人不遵醫囑拒不出院、掛號醫院或不符合住院標準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甲方不得支付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藥品費、檢查費、治療費,不得支付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未經物價、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醫療機構自定項目、新增檢查、治療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壹切費用;違反物價政策規定,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其他藥品,超出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