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學生養成安全意識
(1)教育學生進入校園不推、不追、不跑、不打架,形成校園安全文明的良好習慣;
(2)教育學生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不要攀爬欄桿和扶手;
(3)教育學生進入教室要坐在原地,不要用文具、掃帚、門窗等作為武器互相追逐;
(4)教育學生課間不要追逐、奔跑和玩危險遊戲;
(5)教育學生走出校園有紅綠燈,不擠車,不橫穿車道;
(6)教育學生在上學路上保持高度警惕,謹防被壞人利用。
2、學校制定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領導要高度重視,因為安全無小事;
(2)組織教職工學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3)保衛處通過晨會、班會教育學生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法人與教職工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責任制;
(5)組織師生做好安全逃生演練,提高自救能力;
(6)教師是班級安全管理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對班級安全工作(包括學生在校學習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7)實施校園安全警示標誌、安全出口標誌和應急照明的安裝;
(8)學校設備設施應滿足學校教學要求,組織師生熟悉和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3.和父母保持聯系。
(1)與父母保持良好的溝通。家長往往只關註學生的學習。在他們心目中,安全是學校的事(家長不知道學校安全工作是以學生為中心的),有些家長不了解孩子在學校的不良習慣;
(2)了解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對自己班上有暴力傾向的學生進行跟蹤。這樣的學生應該和家長有聯系,有記錄;
(3)每學期給家長發壹封《致家長的安全信》,讓家長了解學校對安全管理的重視,多渠道獲取安全信息,以便進壹步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保護工作。
擴展數據
校園傷害事故詳情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校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明知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合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
7、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關註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損傷,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崗位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期間,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能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
11.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而受到傷害。
12.有學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陜西省漢中師範學院附屬小學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