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質量侵權可以將生產者和銷售者壹起起訴嗎
1、產品缺陷的責任主體壹般認為有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賠償義務人可以只起訴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只起訴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將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同被告起訴,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至四十三條。 2、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二、產品責任糾紛的特征有哪些
1、對象的廣泛性 此類糾紛涉及的對象包括普通日用商品、食品、藥品、大宗商品、奢侈品等多種產品類型,其中較為典型和多發的糾紛有,大宗消費品如汽車、家用電器如空調、熱水器、保健類食品藥品,以及珠寶玉器交易等。產品責任糾紛類型的多樣性和關乎民生的特點。 2、責任主體的多重性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運輸及倉儲人都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同時,為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法律也賦予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的權利。此類糾紛的責任主體可能呈現多重性。 3、損害後果的復合性 在實踐中,產品因存在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害往往不是單壹的,除了對產品本身以及其他的財產損害以外,還可能造成人的安全、健康等人身損害,結果嚴重的甚至可能造成精神損害,此類糾紛的損害後果呈現出復合性的特征。 4、法律適用的多維性 在我國當前法律規定上,調整產品責任的法律規範較多,包括《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消費者依據不同的法律依據主張自身權利,可能會導致最終結果呈現差異,在法律適用上呈現多維性和復雜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