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促進郵政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業與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第二章 郵政普遍服務第六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第七條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復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第八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市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第九條 郵政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科技和管理手段,增強普遍服務能力,發揮郵政網絡優勢,拓展信息傳遞、實物配送、金融服務和其他服務領域,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第十條 郵政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壹)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對安全設備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四)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第十壹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實名制度和收寄驗視制度,發現交寄、夾寄禁止寄遞物品的,不予收寄,並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並詳實記錄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內容,記錄留存應當不少於壹年。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藥品應當符合郵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無故拒辦郵政業務或者擅自中止對用戶的服務;
(二)強行搭售郵品及其他商品;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四)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五)冒領、扣壓用戶匯款或者強迫用戶將匯款轉為儲蓄;
(六)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村郵站建設和服務的指導和支持。
機關、事業、企業、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居民(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提供便利。第三章 快遞服務第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在鄉鎮、街道、社區、學校、便利店等設立的快遞末端投遞點,自設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不辦理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