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編制目的
規範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防範風險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和公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環境破壞和社會影響的重要措施,以便及時有效地組織對突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采取應急救援行動,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秩序。
1.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於驛城區行政區域內機械生產制造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機械傷害、觸電、火災等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壹。在加強安全防護的同時,充分發揮機械從業人員和專業救援力量的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2、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在機械事故應急辦公室的統壹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工作機制。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工作。做好平時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設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政府及區安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支援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2.2組織機構
成立驛城區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部設在區經貿局。
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區長助理和區
經貿局主要負責同誌
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公室
區經貿局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區公安分局
區環保局
區衛生局
區消防大隊
區總工會
區監察局
區行政執法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2.3 職責
機械行業事故發生後,總指揮或總指揮委托副總指揮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批準現場救援方案,組織現場救援。負責組織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監督檢查本系統應急演練情況。按照機械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是:經貿局負責機械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機械行業公共**** 安全管理。按照分工要求由經貿局牽頭組織機械生產經營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公安部門牽頭組織公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4隊伍組建及任務
2.4.1快速反應力量
區機械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實際情況,設立8個救援專業組。
(1)指揮協調組
組長:區政府區長助理
副組長:區政府副區長:區經貿局局長
任務:
a.組織應急救援的協調指揮;
b.組織救援物資、電源、設備調度等工作;
c.協調救援人員和技術專家,確定救援技術方案和措施。
(2)事故救援組
組長:區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區公安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的搶救;
b、研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研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3)技術專家組
組長:由總指揮確定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任務:
a.研究制定救援技術方案和措施;
b.解決事故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c.參加事故調查。
(4)交通安全保衛組
組長:區公安局副局長: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交警大隊大隊長
任務:
a.迅速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
b.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防止人為破壞事故現場等突發事件的發生;
c.協助事故搶救組組織調集交通工具;
d.維護事故現場附近的交通秩序。
(5)醫療救護組
組長:組長:區衛生局局長
任務:
a.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制定搶救方案,搶救傷員;
b.協調有關醫院及時救治事故現場傷員;
c.協調血站、防疫部門做好傷員供血和防疫工作。
(6)事故救援協調組
組長:區民政局局長
副組長:區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副組長:區勞動保障局副局長
工作任務:
a.組織做好傷亡人員家屬臨時安置工作;
b.組織協調有關救治和善後處理等事宜。
(7)事故調查組
組長:區經貿局副局長:副組長:區經貿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區監察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總工會副主席
副組長:區環保局副局長
副組長:區安監局副局長
工作任務:
a.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分析等工作;
b.追查事故原因和責任人;
c.完成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調查工作。
(8)事故綜合組
組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任務:
a.建立事故救援信息網絡;
b.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c.協調安排好局長、副局長等值班工作。
2.4.2基層救援力量
由機械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區指揮部命令,迅速集結職工隊伍,攜帶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趕赴救援現場。
社會救援力量由區衛生局和區人民醫院、區中醫院等按指揮部命令執行增援任務。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並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各自任務。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報
全區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報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在機械生產制造過程中發生機械傷害、火災、觸電、廠內機動車輛傷害,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3.2信息報送
驛城區經貿局行使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負責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對機械事故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信息要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測和上報。
3.2.1信息報告渠道
主渠道:全區開通機械安全報警電話(7758091),設在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受理機械事故現場信息報告,有關信息應及時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政府,由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區經貿局)按程序要求直接上報。
下級渠道:鎮(街道)安監站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信息上報區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再由指揮中心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3.2.2信息上報時限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必須立即將事故情況匯總上報區紡織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填報《驛城區重大安全事故快報》,事故處理完畢後,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3 預警
(1)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2)加強教育培訓、定期檢查和日常管理。
(3)抓好信息反饋,及時整改隱患。
3.4預警級別與發布
3.4.1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3 級、2 級、1 級。
3.4.2預警分級
預警分級:壹般事故(三級)、較大事故(二級)、重大事故(壹級)。顏色依次為藍色、橙色、紅色。
本預案是重大事故(二級)預警的基本指導依據。
3.4.3預警發布
驛城區經貿局根據事故現場需要,組織協調發布全區機械安全預警;如發生重大、特大事故負責組織其他應急救護隊伍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應急響應
4.1分類響應
壹旦發生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指揮中心接報後應立即上報總指揮,由總指揮確定應對措施,進入行動狀態;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組織和救援行動。
4.2響應程序
4.2.1重大安全事故的機械響應,指揮中心啟動並實施預案,做好指揮領導工作。需要上級政府、部門或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上級政府提出請求。本預案啟動時,區安監局和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有關鎮(街道)要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系統,特別是事故發生企業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避免安全生產事故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2現場人員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向當地政府或指揮中心報告。
4.2.3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由於救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確需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盡可能做出標誌,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
4.3通信聯絡
指揮中心(宜城市經貿局)聯系電話:7758091,緊急報警電話:110或119。
4.4應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根據事態的發展變化,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指揮部應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4.5醫療衛生救援
區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相關醫療救援機構提供應急救治設備、特殊藥品,並派出有關專家和醫療防疫人員支援,需要進行防疫的,應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6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有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動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機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應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疏散和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疏散群眾:
(1)企業應與當地政府、村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緊急情況下疏散、轉移、安置群眾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序;
(3)區公安分局負責疏散、轉移的組織實施,負責治安管理工作;
(4)區民政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
4.8社會力量的動員和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行政區域能力的,由區政府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向上級申請社會力量支援。
4.9事故檢測與評估
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測、鑒定和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和依據。
4.10信息發布
事故綜合組對紡織重大安全事故災難和應急處置信息實行統壹、快速、有序、規範管理,並以指揮部或區安委會辦公室名義實施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遵循及時、主動、客觀、準確、規範的原則,嚴格審核發布程序。
4.11應急響應結束
當遇險(含失蹤)人員全部找到,事故現場得到控制,環境達到相關標準,造成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排除,經指揮部確認和批準後,現場應急響應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響應結束由區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要求宣布。
5善後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故救援協調組負責組織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救治、安置、工傷補償和認定、征用物資、勞動報酬等,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災民和受災人員,確保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5.2社會救助
由區民政局動員社會力量,積極組織協調社會捐贈,並負責捐贈款物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5.3保險
5.3.1參加現場救助的政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2由參加救援的專業救援人員所在單位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3保險機構應及時做好搶險人員的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的保險理賠工作。
5.4事故調查報告、經驗教訓和改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全程開展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在應急狀態解除後,應整理、查閱所有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災難原因和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及時形成書面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故災難的起因、發展過程及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措施及其效果,取得的主要經驗教訓,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及處理結果等。
6保障措施
6.1基礎信息與通信保障
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建立信息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系統。明確參與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
當進入應急狀態時,事故綜合組要明確應急期間領導機關、指揮部等重要場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6.2應急支持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明確種類、數量、性能,並進行保管、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配備的裝備,必須按照規定配備。機械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經貿局信息裝備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工作。
6.2.2應急隊伍保障
(1)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消防大隊應組織事故應急處置中的人力資源和通訊方式及信息發布,做好應急狀態下的動員工作。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列出紡織事故應急處置的人力資源清單,包括機關團體、民兵、企事業單位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
6.2.3交通運輸保障
重大機械安全事故發生後,指揮部根據需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區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並根據需要開通應急救援專用通道,保證救援物資、設備和人員的及時運送,滿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6.2.4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救治、救援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的專業救治和搶救醫院,培訓相應的醫務人員;指定有關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械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械、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搶救和轉運傷員,負責傷亡人員的統計工作。
6.2.5物資保障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援藥品和醫療器械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裝備、器材等物質的儲備和調度,區衛生部門負責相關醫院醫療設備和急救藥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和調度。驛城區消防水帶廠和市消防服務公司銷售消防水帶、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作為儲備備品物質。
6.2.6資金保障
(1)企業應做好必要的事故應急救援資金準備,應急搶險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2)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應急處置資金。
6.3技術保障
區安委會成立區紡織安全專家組,並與省、市相關專家組協調溝通,建立機械安全技術信息系統,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區經貿局會同區公安分局開展機械安全生產事故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4.1公眾信息交流區政府或區政府授權區經貿局發布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並由區經貿局會同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織開展機械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要強化宣傳教育主體意識,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6.4.2培訓
機械生產制造單位應當開展的突發事故應急業務培訓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突發事故的預防、救援與配合等。
6.4.3演練
本單位每年組織1-2次應急救援演練活動。每月組織壹次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5監督檢查
區經貿局負責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檢查指導相關分預案的制定、修訂、運行和管理。
7 附則
7.1 術語和縮略語的定義和解釋。
7.1.1應急救援
指在發生事故時,為消除和減輕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惡化,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而采取的措施。
7.1.2預案
是指根據對危險源、危險目標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危害程度的預測而指定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預案要求充分考慮現有物資、人員和危險源的具體情況,並能及時有效地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行為。
7.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7.2.1修訂
宜城市經貿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傳真:7758091)。
7.2.2管理與更新
區經貿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和應急資源的變化情況,以及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出現的新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本預案參照上級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未盡事宜;上級應急預案中關於基本原則、其他規定的內容,從其規定。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對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救援任務,成績顯著的;
(2)預防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責任
在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造成的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任免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不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情況的;
(3)拒不執行機械重大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處置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其他危害應急工作的行為。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