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保區配套區是指本條第壹款規定範圍之外,東臨烏當區,南臨繞城高速,西至都拉營編組站,北郊水源保護區的區域。
綜保區及其配套區域的範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綜保區建設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創新發展、開放高效的原則,以實體化、差異化為目標,建設功能完善、產業協調、區域聯動、跨越發展的新型經濟示範區和山地生態保稅新城。第六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貴陽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或委托,管理綜合保稅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行政事務,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程序批準後實施;
(二)制定建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目錄,協調指導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
(三)負責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建設、商務、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金融、人力資源、統計、安全生產和國有資產管理;
(四)協調配合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工作;
(五)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由管委會依法實施。其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汙染物排放許可、施工許可等事項的審批,應當在原許可部門的指導下依法決定,並報原許可部門備案。
經依法批準,管委會可以設立行政審批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第八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綜保區內依法派出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第九條民政、公安、消防、文化、教育、衛生、城管、交通、食品藥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的行政事務。綜保區內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超越法定權限的,應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第十條管委會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綜保區內行使的管理職權和責任清單。內容如有調整,應及時更新。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管委會應當與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第十二條綜保區實行財政分開,收支納入市級預算管理和監督。第三章投資與運營第十三條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第十四條綜保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項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鼓勵綜保區內企業與管委會簽訂保護和改善環境協議,並按規定申請國際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第十五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外,在綜保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依法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第十六條綜保區內可以依法開展新型貿易業務,鼓勵發展大數據、醫藥健康等產業。
市人民政府及其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努力擴大開放領域和試點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符合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的監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