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與藥品供應鏈相關方建立紙質或電子可互操作的質量信息交換系統,以保證藥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可控,並為委托方藥品召回提供支持。保證提供適當規模的儲存配送場地空間,以便於藥品物流安全操作。.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非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實行多倉協作向批發分銷制轉型的企業,其物流中心應具備藥品現代物流必要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