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轉"、"走單 "交易 企業的經營主體與其客戶、供應商簽訂了銷售、采購合同,相互開具了提貨確認單/收據和增值稅發票,但實質上貨物的控制權並沒有發生轉移,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貨物的控制權沒有發生變化。即貨物的控制權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沒有發生變化,在各環節交易完成後,貨物仍由供貨方、供貨方的關聯企業或密切相關的企業持有和控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 "走單、走票、不走貨 "的業務;或者雖然有貨物流轉,但加入交易環節的經營企業主體並不具有商業原因,而只是經營主體。交易環節不具有商業原因,只是人為地增加了貿易鏈條,擴大了收入規模。"空轉"、"走單 "等無商業實質的貿易形式主要表現為:(1)虛構交易,即交易過程中涉及的客戶、供應商、買賣合同以及單據等均為偽造;(2)通過上下遊關聯企業進行無商業實質的貿易,其貿易鏈條的主要原因、經營主體均為擴大收入規模。企業進行無商業實質的貿易,即交易中的中國企業的客戶和供應商原本就是關聯方(供應商和客戶是母子公司、集團內的兄弟公司)或關聯企業。(3)通過關系密切的上下遊企業進行無商業實質的貿易,即國有企業的客戶和供應商原本就有密切的業務往來。例如,國有企業的供應商和客戶是戰略合同夥伴,客戶是供應商的特約經銷商,供應商是客戶主要商品的長期供應商等;(4)上下遊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可能表現為背對背協議,即客戶與國有企業約定先付款後付款的銷售合同,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付款,期限為三個月,國有企業會約定相同的條款。 2、融資性貿易 參與貿易的各方在商品和勞務的交換過程中,依托貨權、應收賬款等物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工具、金融工具和擔保工具,達到獲得短期融資或增加持有信用的目的,以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貿易融資壹般表現為:(1)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以上下遊企業融資為目的,以物資貿易為表象,國有企業在沒有商業理由的情況下加入貿易鏈條,與上下遊客戶企業分別簽訂采購和銷售合同;(2)直接或變相提供資金支持,由國有企業通過向上遊企業支付貨款、開具匯票或信用證等方式完成與上遊客戶的結算。,(3) 上下遊企業原本可能存在關聯關系或特定利益關系,如上下遊企業是母子公司、集團內兄弟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相同等,通過融資貿易獲得的資金最終回流到上下遊企業的關聯集團或網絡中。或者上下遊企業本來就有貿易關系,例如,上下遊企業本來就有密切的業務往來,互為戰略合作夥伴,下遊企業是上遊企業的特約經銷商,上遊企業是下遊企業主要商品的長期供應商等、4)交易標的物由對方實質控制,即貨物在整個交易過程中的控制權未發生變更,在交易各環節完成後,貨物仍由供貨方、供貨方關聯企業或密切相關企業持有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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