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穩妥擴大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探索辦理安全生產、公共安全、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四、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民事主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不提起訴訟或者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組織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發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情況等方式加強協作配合,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安全生產、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領域開展公益性保護信息共享。六、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發現違紀違法或者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處理。七、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檢察機關提供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線索查證屬實的,檢察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八、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和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提起協商或者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未按照國家規定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的,檢察機關應當督促其啟動賠償程序。九、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調查收集證據。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收集、提供,也可以自行調查核實。檢察機關自行調查核實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壹)進入涉及取樣、檢測、檢驗、勘驗物證或者現場等的場所。;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登記保存,並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三)依法查詢與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產狀況,按照規定查閱、調取、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案卷材料;
(四)詢問違法行為人、行政執法人員和證人;
(五)要求涉及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負責人說明情況;
(六)委托監測、檢測、檢驗、鑒定、評估、審計、咨詢專家等。;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檢察機關采取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偵查方式,可以請求有關機關協助。
對有關機關正在調查的行政違法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依法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在調查的同時收集、保存公益訴訟案件的證據。十、對推諉、拒絕、幹擾或者阻撓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單位和個人,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阻礙檢察人員依法調查取證的,檢察人員可以依法采取訓誡、制止等措施;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十壹、檢察機關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可以督促侵權人采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
對於侵權行為較少、損害較小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在確保程序公正、恢復被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起訴前與侵權人就損害賠償、公共利益恢復等民事責任達成協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公告協議內容,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公告發布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侵權人履行約定,完全修復受損公益或者足額支付公益賠償金的,檢察機關不予起訴;侵權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議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侵權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司法機關確認的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