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物品包括:
壹.生化產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骨骼、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化的皮膚、未經藥物處理的動物骨骼等。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3.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如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
第十三條違禁物品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郵政管理等部門對及時發現和報告違禁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或者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郵政寄遞企業非法收寄違禁物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用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郵件、快件中夾帶違禁物品,隱匿或者謊報違禁物品為其他物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6月6日發布的《禁止攜帶物品定向目錄及處置辦法(試行)》(尤果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