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第壹條為加強員工勞動保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用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和車間。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公司統壹發放和配備的,供員工使用的,對工作中的意外傷害和職業病沒有保護或減輕作用的防護用品(工具)和保健用品。
第四條勞動保護費用
(1)勞動保護費的構成
1)企業為避免員工發生職業危害或事故而提供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費用。
2)高溫季節企業支付給員工的防暑降溫費用。
(三)企業組織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有毒有害療養的費用。
4)夏季防曬、防蚊驅蚊、冬季護膚、肥皂、毛巾、藥品、保健食品等費用。由企業為員工發放。
(2)勞動保護費計入人工成本統計。
(三)HSE管理部門負責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標準,負責編制年度勞動保護費用計劃,經公司批準後在計劃指標中列支。
(四)財務部門應建立勞動保護費用管理臺賬。
第五條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勞動用品的采購計劃由HSE管理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準後,由采購部負責采購。
2)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安全標誌。
3)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4)統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應進行招標,由職工代表、HSE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與參加單位壹起選擇、定價、定型、標準化。
5)勞動防護用品進廠采購後,采購部應組織HSE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驗收。
第六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配置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對象是指生產過程中的全體員工。
2)HSE管理部門負責根據國家和地方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的要求,制定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並按標準配備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公司對同壹工種的工作服、工作棉衣、雨衣、安全帽、工作鞋進行統壹的款式、顏色、面料、生產和標準發放管理。
4)夏季防曬、驅蚊、冬季護膚、肥皂、毛巾、藥品、保健食品等保健品統壹發放。
5)HSE管理部門根據人力資源部認可的工種(崗位)發放防護用品。從事各種(崗位)的員工應根據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工作環境發放防護用品。如果防護設備不適合其他工作或工作環境,應提供其他防護設備。
6)廠內新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取得安全操作證後方可發放防護用品。如果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工種發生變化,服務年限更長後,按照新老工種發放工資。
7)因故缺勤的員工(包括生病、意外、生育、婚喪、探親假等。)且已脫產學習壹個月以上將停止發放耗材;停止發放所有防護用品6個月以上,復工後重新發放防護用品。
8)防護用品僅提供給員工本人。因員工個人保管不善造成防護用品丟失或損壞的,不予補發。特殊情況下損壞或丟失的防護用品,應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並經HSE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補發。
9)除公司統壹發放和配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用品外,其他防護用品按月發放。各單位每月制定勞動保護用品計劃,經HSE管理部門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下發。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分配的,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10)公司根據各生產車間的現場環境,配備壹定數量的公共防護用品,以滿足員工的工作需要和外來人員的防護需要。
11)配備國家統壹服裝,特殊工作需要著裝的,統壹配發工作服、工作棉衣、雨衣、安全帽、工作鞋,減少著裝。
12)勞動保護用品由各單位指定專人統壹領取,並及時發放。各單位應建立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進行登記。領取者應在特殊勞動保護用品上簽字。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各單位應定期對員工進行正確佩戴和使用防護用品的培訓,確保員工正確使用100%。
2)在檢查、操作、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員工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戴或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3)勞動保護用品應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損壞、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當報廢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4)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相關部門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現場工作時,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的要求,穿戴適合工作和場所危害的防護用品。
5)各單位應加強對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穿戴和使用的檢查。
第八條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管理部應按照倉庫管理的相關要求,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2)所有員工應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不得損壞防護用品的結構和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九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1)各單位要定期檢查現場配備的公共防護用品(工具)和藥品是否齊全有效,並進行定期維護,確保齊全有效。
2)對於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並做好檢驗記錄。
3)各單位應及時更換和更新過期的防護用品。
第十條公司防護裝備的裝備標準及說明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