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的壹般概念是指圍繞某壹中心事物的周圍事物。中心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隨之不同。我國《環保法》中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產、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保護就是采取行政、經濟、科技、宣傳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使之適合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它具有明顯的地區性。環境保護的內容大體可分兩方面:壹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包括保護城鄉環境,保持鄉土景觀,減少和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的調節凈化能力,確保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庫的持續發展,保持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汙染物質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環境保護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盡管中央把環境與資源保護作為基本國策之壹,但環境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竣,工業汙染物排放總量大的問題還未徹底解決,城市生活汙染和農村面臨汙染問題又接踵而來,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解決環保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發展。我國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各項工作都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展開,無論是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都有賴於經濟的發展。但是,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不能走先汙染後治理的路子。我國在這方面的教訓是極為深刻的。因此,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保持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方針。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壹個如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壹矛盾運動和對立統壹規律的客觀反映。有些同誌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當今,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標誌。用環保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如何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堅持實現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關鍵。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或體現的,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方針。它是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是環境保護法本質的集中表現。
⑴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是隨意確定的。而是應該由法律確認,在環境保護法中有所體現。
⑵不能把它同壹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混為壹談。如立法原則中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司法原則中的以事實為依靠,以法律為準繩,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則。
⑶它也不同於壹般的法律規範,它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貫穿於整個環境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範。
協調發展原則 : 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壹。協調發展原則非常概括地闡明了環境與發展的相互關系,是環境立法的壹項重要的原則。
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在已制訂的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經濟基礎上,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環境保護計劃,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配合和相銜接的、全面反映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的有關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體系的規定。中國從"七五"計劃時期已開始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為了保證環境保護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參與綜合平衡,國家計委和國家環保局於1994年發布了《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從而使編制環境保護計劃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是為了解決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保障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力手段。它對於環境保護工作具有誘導、約束和協調的功能
環境經濟政策主要有:獎勵綜合利用政策,經濟優惠政策,征收環境資源費政策等。 ⑸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我國當前環境問題相當嚴竣,防治汙染和生態破壞的科學技術落後是重要原因之壹,所以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解決問題。
3、貫徹
⑴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全面規劃就是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統籌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和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業及其發展過程中,要對工業布局的合理性作出專門論證,並且對老工業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變,使得工作布局不會對周圍環境和人民生活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不良影響。
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同生產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內在聯系。其中:農業生產和資源的開發布局(直接以自然資源作為勞動對象,如農、牧、采掘業)同自然環境破壞有直接關系;工業生產布局(不直接依賴環境,但生產中排放廢棄物)同環境汙染有直接的關系。生產部門的分布,又影響居民點的分布,從而影響城鎮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化設施分布。
⑵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
增強公民尤其是決策者和管理者的環境風險意識。對於大型建設項目、改造自然項目(如在河川築壩、發展核電、興建大型工業、農業、水利、交通等項目),更應將可能造成的長久不良環境影響放在首位考慮。
在對環境具有影響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設項目的決策中,要充分聽取科學家、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意見。
通過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把環境問題解決在建設之前或建設過程之中。
⑶積極治理老的環境汙染和破壞。對已經產生的環境汙染和破壞,要采取綜合措施積極治理;對嚴重汙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要限期治理,對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責令其關閉、停產或轉產。
⑷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減少汙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完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⑸加強環境監測。通過環境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學依據。
我國在參照"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基礎上,於1979年在《環境保護法(試行)》第6條規定了"誰汙染誰治理"原則,即"已經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準轉產、搬遷"。
這壹原則在當時主要是為了明確汙染單位有責任對其造成的汙染進行治理。在1989年修改《環境保護法》中,刪去了"誰汙染誰治理"的字樣,改為由具體的制度和措施規定來隱含這壹基本原則。 汙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汙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被汙染的環境進行治理。在法律上進壹步明確"汙染者治理"的原則,目的就在於明確汙染者的責任,促進企業的汙染治理,保護環境。
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與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還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
自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開發的目的是為了利用,而保護好環境資源,就可以使開發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並為更好地持續利用創造條件。所以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利用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護的義務。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汙染、土地沙化,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利用者補償”,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認為環境資源不是勞動創造的,沒有勞動價值;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人們認識到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其價值表現在自然再生產能力上,人類為維護、恢復、增殖自然資源及開發替代資源應付出的必要勞動時間。所以,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實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是理所當然的
“破壞者恢復”,是指因開發環境資源而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負有恢復整治的責任。
2、意義
⑴可以促使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⑵可以為治理環境汙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積累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