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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三方協議受追捧

合同分為三種,具體內容如下:

壹、派遣公司與企業

勞務派遣協議(範本)

勞務輸入單位(甲方):

電話: 地址: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電話: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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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建立勞務派遣合作關系,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派遣勞務人員,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勞務人員工作。現就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壹、勞務人員數量、條件、派遣期限、試用期及勞務方式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勞務人員若幹名到甲方工作,甲方安排勞務人員具體工作,並向乙方支付勞務費用。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簽訂,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派遣期為壹年,試用期為壹個月。

勞務派遣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

勞務派遣方式:根據用工單位生產需要派遣合格的勞務人員。

II.勞務人員的招用和變更

勞務人員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招用或由甲方推薦,按照擇優錄用的原則確定派遣勞務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壹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附件。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IV.費用支付

(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費包括:

1.1、勞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2、由甲方承擔的與勞務人員有關的社會保險費用;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

4、用於勞務人員的壹次性費用: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務人員體檢費等。

(二)費用標準:

1.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由甲方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勞動報酬單;

2、甲方應繳納的有關社會保險費數額以雙方約定的標準為準,並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

3、勞務派遣服務費標準:甲乙雙方經協商,從下列兩種標準中選擇壹種。(√×)

(1)乙方委托甲方代發勞務人員工資,乙方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 元/人? 月。( )

(2)乙方直接支付勞務人員工資的,乙方收取 元/人?月勞務派遣服務費。( )

4、壹次性收費標準為:勞務合同書及鑒證費由甲方按實際發生人數支付,其他壹次性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甲方承擔。

每月應支付的勞務派遣服務費=當月實際用工人數×派遣服務費標準/人? 月×派遣月數

當月實際用工人數以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中的用工人數為準。

派遣期不超過半個月的,派遣月數按半個月計算;派遣期超過半個月不足壹個月的,派遣月數按壹個月計算。

(3)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1.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由乙方以書面形式正式委托甲方代為發放;(具體操作按委托書條款執行)或由乙方直接為被派遣勞務人員發放。

2、甲方應繳納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由乙方提供繳費清單,繳費期限經甲方確認後,按期向乙方支付。

3、勞務派遣服務費按(月、季)支付,甲方應於

日以轉賬方式向乙方支付當期(月、季)費用。

4、勞務合同及鑒證費由甲方在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文件確認後支付給乙方。其他壹次性費用,支付時間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5、勞務人員個人需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每月從勞務人員工資中扣除,並打入乙方賬戶。

五、甲方的權利

1.甲方權利

(1)安排勞務人員在甲方的具體工作崗位,監督、檢查、考核勞務人員工作完成情況,並負責日常管理;

(2)勞務人員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甲方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3天後退回乙方,並有權要求乙方在3天內重新派遣勞務人員。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1.試用期內不能達到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

3.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工作定額任務管理的;

4.工作失職,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5.派遣期限未滿,勞務派遣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派遣的;<>6、勞務派遣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派遣的。勞務派遣人員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的。

(3)確定和調整勞務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

(4)甲方出資對勞務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有權與勞務人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並書面通知乙方;

(五)對於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有權向勞務人員索賠,乙方有責任給予協助;

(六)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VI.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對勞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註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和監督的義務。

(2)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經營用品,以及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乙方委托甲方代發工資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出具的委托書的要求,為勞務人員發放勞動報酬,並代扣代繳勞務人員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和其他費用;

(四)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情形之外要求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的,應將停止原因通知勞務人員。(四)除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情形外,甲方要求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 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經乙方同意後方可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負責現場處理工作,協助乙方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六)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VII.乙方的權利

(壹)有權追究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有權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乙方的義務和責任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1)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並鑒證,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

(2)按合同規定派遣合格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對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要求停止派遣並退回乙方的勞務人員,乙方應予以接收並負責處理與勞務人員的勞動關系,同時按甲方要求及時派遣合格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

(3)負責勞務人員檔案的管理,負責勞務人員檔案的建立和轉遞。

(四)負責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

甲方應按乙方根據有關規定計算的相關社會保險費用標準繳納,並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應復印乙方為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有效憑證。

(五)勞務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乙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妥善處理,並在接到甲方通知後負責申報和理賠。

(6)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對勞務人員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索賠。

(7)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走訪甲方,了解勞務人員的思想動態、工作表現、遵紀守法情況及對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應盡力提供最佳服務。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壹)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本合同期滿前日,甲、乙雙方應當就是否終止或者續訂本合同進行協商,並根據協商結果辦理終止、續訂合同手續。未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合同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同期派遣協議,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派遣協議手續。

X.其他

(1)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壹致修改本合同、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方可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正本壹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乙方蓋章:

日期:

年月日:

月日月 日: 年 日月 日

附件:

1.雙方營業執照(社團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等資質資料。

2、勞務派遣人員名單。

3、其他必要資料。

二、派遣公司與勞務人員

勞務派遣合同/勞務中介合同

(以日本為例)

甲方:(派遣單位)

乙方:(研修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事宜簽訂如下合同:

第壹條:派遣國家、地區及企業名稱

壹:派遣國家:

二:派遣地區:

三:接收企業名稱:

第二條:研修內容(工種)

第三條:派遣時間 合同期限為壹年,自乙方離開大連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乙方待遇

1.乙方在日本停留期間,每月享受萬日元津貼,其中萬日元由日方企業直接支付給乙方,余款及加班費由日方企業存入乙方銀行帳戶,回國前壹次性發放。

二、乙方到日方企業的國際旅費由甲方承擔,合同圓滿完成後的回國旅費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因個人原因提前回國,回國旅費由乙方承擔。

三、日本企業按照與甲方簽訂的合同無償為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食宿、炊具和壹定的文化、生活條件。

四、日方企業按照本國政府規定為乙方辦理研修生綜合保險(慢性病、牙科治療費、妊娠治療費不在保險範圍內,乙方自理,休息期間不發工資),稅費、通勤交通費由日方或甲方承擔。在合同期內,乙方因病、因殘或因工死亡所發生的醫療費、賠償金、國際旅費、喪葬費、撫恤金等,由日方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和日本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或其他責任,但甲方應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傷員的治療和因工死亡人員遺物的運回國內事宜,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壹並支付給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或傷害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傷員的救治事宜,並負責將因工死亡人員的遺物運回國內,連同賠償金或撫恤金壹並支付給家屬。乙方因病、因殘或非因工死亡,在保險範圍內的,由保險公司按保險標的支付醫療費和賠償金;不在保險範圍內的,醫療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其他責任,但甲方負責與有關部門協商,將傷者的治療費和因工死亡人員遺體運回國內給乙方家屬,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或其家屬支付。乙方因個人原因致病、致殘需提前回國的,旅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合同期內受傷或自殺,保險公司(包括日本公司)不賠付的,乙方或其家屬應支付醫療費、提前回國旅費、喪葬費、運費等。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經濟或其他責任。(如甲方為協助乙方及有關外方墊付了上述費用,甲方有權通過日方直接從乙方的培訓津貼中扣除)。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負責與外方簽訂勞務合同,並如實向乙方介紹勞務項目。

2、為乙方辦理出國前的培訓及出國的各種手續。

3、落實日本接待公司,做好乙方到日本後的接機、食宿和工作安排。

4、負責乙方在國外期間的管理工作,隨時與日方企業聯系,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5、處理乙方在國外期間傷亡的善後事宜。

6、負責對乙方的行為進行擔保,交付房屋產權證或交納行為管理費並返還押金。乙方順利完成培訓任務的,甲方應在壹周內將行為保證金全額退還乙方。

二、乙方責任

1、出國前 (1)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個人簡歷、政審材料及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合同。(2)自費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3)向甲方支付甲方為乙方出國墊付的護照費、簽證手續費、培訓費等費用,費用包含在管理費的25%中。(4) 向甲方支付行為保證金人民幣壹萬元或提供履約擔保,保證房屋產權證的有效性。(5)承擔出入境行李超重費。

2、出國後 (1)遵守外事紀律,服從甲方領導和管理,嚴格遵守出國人員守則,維護國家聲譽。(2)遵守日本的法律、法令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三)服從日方企業對乙方工作的指派和指導,按照日方企業的要求認真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遵守日方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對個別人員因勞動態度惡劣、違法違紀,日方有權做好解除合同的記錄,將其提前遣送回國,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和日方企業的經濟損失。(4)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動員和參加罷工、工人運動、宗教活動等政治活動。(5) 合同期滿或乙方需要提前回國時,應按甲方安排的時間按時回國,不得擅自前往第三國或滯留不歸。乙方應在回國後7日內將護照交還甲方,甲方應退還護照押金,否則逾期壹天扣除押金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按市外辦、財政局要求執行)。

第六條 違約與索賠 發生下列情況之壹的,視為乙方違約。根據甲方與日方簽訂的合同,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向乙方索賠,另外乙方應承擔往返國際旅費。

I.故意隱瞞或虛報自己的勞動技能和健康狀況,造成不能勝任工作,在工作期滿前回國的。

II.不遵守所在國法律,嚴重違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習慣的;不遵守外事紀律,造成嚴重後果的;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的;參與、組織、煽動罷工、示威等政治活動或宗教活動的。

三是不服從日方企業管理,不遵守日方企業規章制度,不聽從日方企業工作安排和指導的;在合同期內利用業余時間擅自工作或私自外出的;合同期滿不及時回國的。

四是拒不服從甲方管理,威脅、恐嚇、騷擾甲方管理人員的。

五、因個人原因造成自己或他人懷孕,並造成其他身心精神損害或不良影響的。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I.甲方與日方簽訂的合同損害了研修生的合法權益。

II.甲方變相向乙方收取過高費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條第壹款所列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中方與派駐國關系惡化及兩國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化,或派駐國安全、經濟形勢嚴重惡化,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同意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仲裁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如發生分歧或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有權將協商不能解決的異議或爭議提交合同履行地大連市有關司法機關裁決,適用法律為中國法律。

第九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公證機關公證後生效。

三、企業與勞動者

全員勞動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單位名稱: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別:

主要代理人:出生日期:

工廠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p>

根據******《關於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市勞動局《關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如下:

壹、合同類型和合同期限

1.定期合同期限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立即終止,如甲方工作(生產)需要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續簽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暫行規定》中約定的條款自行終止。其中,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參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長,經考核擇優錄用或安排適當工作。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可調動乙方工作部門的工作崗位,在與乙方協商後進行,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三、雙方在聘用、解聘等事項項中按《**崗位聘用實施辦法》和《**職工下崗待聘暫行規定》辦理。

三、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員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並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實際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營養治療。同時,應視情況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2、甲方應根據企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情況,不斷提高和改善職工的生活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集體生活設施和娛樂場所。

3、甲方應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進修,進行政治文件、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

4、乙方有權參與甲方的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

5.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並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考核。

六、乙方在承包期內,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主人翁精神,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形式,按照 "按勞分配 "的原則,根據崗位勞動技能的高低、工作責任的大小、勞動強度的強弱和勞動條件的優劣等情況,確定不同工種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提高乙方的勞動報酬,隨著經濟效益的發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勞動報酬。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及相關福利待遇。

2、乙方的工資、獎金、浮動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及相應的福利津貼等,仍按甲方現行規定按月發放。

3、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物質鼓勵或晉升工資。

五、福利待遇和勞動保險

1.勞動合同期間,乙方仍享受甲方統壹規定的有關津貼、物價補貼、計劃生育、住房補貼、養老保險、獨生子女費以及法定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和甲方規定的職工休假等。

2、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及家屬的勞動保險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執行。

3、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對乙方的停工醫療期按《上海精誠印刷廠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被列入下崗待聘範圍的,其各項待遇按《**下崗待聘暫行規定》執行。

5.乙方達到退休年齡的,其退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政策執行。

六、勞動紀律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如有違紀行為,甲方有權按照廠規廠紀的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VII.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有權續訂勞動合同。

2、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3、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病提前退休,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4、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除《**市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壹、二、三、四款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壹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5.

5、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屬於《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乙方屬於《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乙方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壹的,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人員,甲方應按《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八、違約責任

1.合同期內,除《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和《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私自解除合同或自行離職,否則應支付違約金500元。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經雙方協商壹致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有關內容的,任何壹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數額根據有關規定或實際情況確定。

三、凡由甲方出資進行培訓、學歷學習、進修或分房的乙方,確需離職、調動或違約的,均按《上海精誠印刷廠關於員工在服務期內離崗及違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2、本合同有關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與國家新頒布的規定相抵觸,按國家規定執行。A、B兩項如需修改、補充,可協商修改、補充。

X.勞動爭議的調解與仲裁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或者企業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虹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壹式兩份。企業和職工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或簽字)

委托代表(簽字):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評估單位:

評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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