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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政策

I.背景

2021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壹步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減輕困難群眾和患病群眾醫療費用負擔,防止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防止因病致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省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深入調研分析測算依據,結合實際研究起草了《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完善大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總體要求、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夯實醫療救助兜底保障、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積極引導社會慈善力量參與救助保障、規範管理服務、強化組織保障等8個部分。組織保障等8個部分,***16條政策措施。

(壹)總體要求

以減輕困難群眾大病醫療費用負擔為重點,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因病致貧的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級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患大病影響就醫質量。發生重特大疾病,不影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

(二)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監測範圍內的農村易返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大病患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壹定救助。

(三)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1.分類補助困難群眾參保。對特困人員、孤兒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鞏固脫貧攻堅過渡期成果,對返貧和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由全額資助適時過渡到定額資助;統壹全省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參保補助政策,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60%給予定額資助。

2.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完善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夯實醫療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合力防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風險。2023年1月起,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因病致貧返貧人口大病保險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進壹步提高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的保障水平。

(四)夯實醫療救助兜底保障

1.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救助費用主要包括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長期服藥或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應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支付範圍的規定。

2.合理確定醫療救助待遇水平。救助對象自付醫療費用通過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階梯式減輕負擔,統壹實行費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政策全省統壹,從2023年1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不設起付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為2000元、5000元;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的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比例為7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為 50%。傾斜救助待遇由各市根據基金籌集能力等情況確定。特困人員、孤兒傾斜救助不設起付線,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等重點救助對象傾斜救助年限額為2萬元以上。其他救助對象傾斜救助待遇原則上略低於重點救助對象。

3、統籌完善兜底保障措施。鞏固脫貧攻堅過渡期成果,對因病致貧返貧人口、監測救助對象、其他監測範圍內人口的醫療救助待遇,按照《遼寧省鞏固擴大醫療保障扶貧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在不斷提升三重體系綜合保障能力的同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避免普惠相結合。

(五)建立健全預防和解決因病致貧的長效機制

1.加強高額醫療費用預警監測。分類完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雙重預警機制。對所有醫療救助對象(不含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未納入防止返貧動態監測的已脫貧人口進行因病返貧風險監測。因病致貧風險監測範圍包括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中未納入因病致貧風險監測範圍的人員。對上述兩類監測對象年度內個人承擔的住院、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和高值藥品累計費用進行動態監測和及時預警。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監測對象預警標準為5000元,參加居民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預警標準為2萬元,參加職工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預警標準為5萬元。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加強信息***享和工作銜接,及時對符合要求的困難群眾采取救助、幫扶措施,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2.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易返貧農村貧困人口因病致貧、大病申請醫療救助渠道。被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可直接享受醫療救助,無需申請。已建立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交換機制的市,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致貧人員無需申請,直接給予醫療救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自申請救助之日起前12個月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壹次性醫療救助。

(六)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引導各類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性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規範互聯網個人大病救助平臺,實施陽光救助。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綜合保障。支持發展商業健康保險,滿足基本醫保之外的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和推廣與基本醫保相銜接、以人為本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七)規範經辦管理服務

完善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程序,做好救助對象信息***享互認、補助參保、待遇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推進實施 "壹站式 "服務、"壹窗式 "受理、"壹單式 "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捷性。加強對救助對象醫療救治工作的指導,實施基層首診,規範轉診,推進合理就醫,嚴格控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對基層急救站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人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 "先診療後付費",住院押金全免。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對象的登記、就醫結算工作,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統籌區的救助標準。

(八)組織實施

各市於2022年9月底前出臺實施方案,並做好基金預算調整、經辦流程優化、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項準備工作,確保2023年1月新制度全面啟動實施。同時,堅持基礎保障標準,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註重政策宣傳解讀,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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