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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四條 本省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循環利用。

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壹體、屬地負責、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五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分類:

(壹)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農藥、廢溫度計、廢油漆及其容器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的物質。(二)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殺蟲劑、廢溫度計、廢油漆及其容器等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

(三)餐廚垃圾,包括家庭餐廚垃圾、餐廚廢棄物和其他餐廚垃圾等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制度。生活垃圾治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檢查監督。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制定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方案,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相協調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末端處理設施等場所汙染物排放的監測,以及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旅遊文化、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履行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依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定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條 尊重環衛工人和垃圾處理工人的勞動成果,改善勞動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醫療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作為重要內容。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地域、生活垃圾總量控制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供地計劃。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置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垃圾產生、處理情況,按照城鄉同步、區域壹體、跨區域****,建設****,享受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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