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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再婚夫妻生育政策,黑龍江省再婚生育政策條例全文

日前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該地方性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除少數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邊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前述《條例》明確規定,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有六種情形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其中包括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城內定居的;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夫妻雙方或壹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其中雙方均為邊境居民的地區包括黑龍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瑪、黑河市愛輝區、孫吳、遜克、嘉蔭、蘿北、綏濱、同江、撫遠、饒河、虎林、密山、雞東、穆棱、東寧、綏芬河***計18個邊境縣(市、區)。

目前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而黑龍江省的此項生育政策,較之年初放開二胎政策更為激進。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十壹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同的責任。

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二條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壹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十三條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壹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壹)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壹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壹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壹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壹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壹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第十五條夫妻壹方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壹胎子女。

第十六條再婚夫妻,壹方未生育子女,另壹方生育壹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再婚夫妻的壹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條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八條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後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壹條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三)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壹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偽劣避孕藥具。

第三十壹條實施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紮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可以實施輸精管或者輸卵管復通手術。

第三十二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提供統計信息、組織村(居)民參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關計劃生育的群眾組織,提高群眾進行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設置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體制。

農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村民自治的壹項重要內容,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離開原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個體工商業者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負責。

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八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農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有計劃地開展國情國策和人口知識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和《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嚴禁弄虛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勞動、衛生、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享。

第四十壹條申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其出具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的實現。

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邊遠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四十四條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解決好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壹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四十六條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壹)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結紮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四)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第四十七條農村居民晚婚、晚育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八條依法生育壹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壹)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第四十九條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壹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壹)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準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壹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壹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壹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壹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壹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壹)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壹方為職工,另壹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第五十三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城鎮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胎的,繳納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農村居民按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胎的,繳納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胎的,繳納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六條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城鎮居民繳納十二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六萬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壹方為農村居民,另壹方為城鎮居民,按照城鎮居民的征收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再生育條件,但未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而再生育的,繳納壹千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費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五千元的罰款。

單位應當對違法生育的職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萬元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六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四條幹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是指戶籍所在地在鄉村的人員。

本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是指男女雙方生育、送養和收養子女的存活數。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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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我省將全面施行新的《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我省公民婚假、產假、護理假分別為15天、180天和15天。

婚假產假護理假延長假期工資照發

今天上午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同時規定,假期工資照發。

六種情形可在兩個子女的基礎上再生育壹胎

條例明確,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有六種情形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城內定居的,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和夫妻雙方或壹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錫伯、俄羅斯族的,已經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條例根據我省實際,對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進行了微調。規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壹個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針對特別情況經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可以再生育壹胎子女。

獨生子女家庭繼續享受優待政策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依法生有壹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繼續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待政策。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對計劃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就醫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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