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時期以來,市場上藥品魚龍混雜,真假難辨,假藥呈泛濫之勢,使有德者商家防不勝防,無辜者深受其害。
為此,刑法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專門作了修改,加大了處罰力度,使之成為最高可判處死刑的重刑之壹。
那麽,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假藥,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對此,有必要分析壹下 "銷售假藥罪 "這壹故意犯罪的認識因素。
根據最新的 "二階層客觀刑法理論",成立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明知行為、對象、結果、身份、無違法阻卻事由這五個方面的全部違法事實。
也就是說,只要其中壹個沒有認識到,就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
對於不知情而銷售假藥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 "假藥 "的存在,就不可能有 "銷售假藥 "的故意,也就不可能成立 "銷售假藥罪"。".
因此,如果事實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對銷售假藥不知情,根據 "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構成犯罪,也不應受到刑事處罰。
此時,行為人及其辯護律師應當大膽地作無罪辯護。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家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