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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住院期間產生的社保目錄外用藥費用有誰承擔 問政

工傷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

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各地規定不同,壹般為誰同意誰支付,也有省市規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承擔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壹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壹〔2014〕7號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範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範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至被認定為工傷前發生的救治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職工治療工傷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各承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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