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理藥品委托生產申請的機構是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法律依據:《藥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藥品委托生產,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委托方應當填寫《藥品委托生產申請表》,並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對於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委托方應當首先將《藥品委托生產申請表》連同申請材料報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申報。
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委托生產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出具審查意見。審查工作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藥品委托生產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註明日期。
第十六條 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藥品委托生產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於首次申請,應當組織對受托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對於延續申請,必要時,也可以組織檢查。生產現場檢查的重點是考核受托方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情況以及受托生產的藥品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與委托方的壹致性。
對於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產現場檢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檢查組成員應當包括委托生產雙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派出的檢查人員,檢查報告應當由檢查組全體人員簽名,並報送委托生產雙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