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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價局關於我市自來水價格改革調整有關問題的函
市委、市水務局:
根據陜西省物價局《關於調整西安市城區供水價格有關問題的批復》(陜價函[2006]187號)和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我市自來水價格改革調整有關事項已經市政府同意。187號)和市政府有關會議精神,現就我市水價改革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適當提高城市供水價格
1、石河向城市供水每立方米原水價格由0.55元提高到0.60元,結算地點為黑河匯流處。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價格每立方米由0.70元提高到0.75元,結算地點為黑河兩岸自來水公司認可的計量水表。
3、輸配水平均價格每立方米由1.45元提高到1.60元,提高了0.15元。其中0.06元用於消化原水價格上漲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以滿足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和下壹步結構調整的需要;0.09元作為戶表改造資金,加上原有的0.07元,***計0.16元,從2007年4月1日起,按照 "收支兩條線 "的原則由市財政統壹管理,專項用於水表 戶外計量改造發生的費用。自來水公司每年應向市物價、市級有關部門報告收支情況。
4、水資源費每衛生m3由0.20元提高到0.30元,由自來水
公司代收代繳(閻良區自來水以市政府會議紀要為準)。
5、平均每立方米汙水處理費由0.56元提高到0.80元,增加
高0.24元。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繳納的排汙費為0.65元,
其他類用水為0.90元,由自來水公司代收代繳。
企業自備水源的汙水排入城市公共**** 管網的,比照自來水文納汙水處理費;直接排入水體的,不繳納汙水處理費,但要繳納排汙費。
6、根據財政部《關於公布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財光[2004]6號)精神,取消自來水供水價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用水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7、在自來水供水價格中征收每立方米0.10元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市政府對價格突發事件的經濟調節。由市自來水公司代收代繳。
八、除消防、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行業用水已實行計量計價收費外,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計量計價收費。
調整後的用戶分類價格見附表。
9、居民用水價格。自來水公司抄表,收費到戶,
每平方米2.90元;不抄表到戶分兩種情況
(1)自來水壓力正常可直接供水到戶的小區,在每立方米2.90
元的基礎上,水量損耗不超過8%。
(2)需要補壓、加壓的小區,在上述水量損耗考核的基礎上,允許增加補壓、加壓所消耗的電量。
8%的失水量為最高控制線。小區實際水損低於8%的,按實際數計算;高於8%的,按8%計算,超出部分由物業管理企業消化。單位、家屬樓和實行物業管理的辦公樓等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水價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
非居民用水繼續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1、自來水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量在現行調整後的分類水價範圍內,即按標準水價執行。用水量超過計劃用水量30%以下的,按標準水價的I倍執行;超過計劃用水量30%(含30%)壹60%(含60%)的,按標準水價的2倍執行,超過計劃用水量60%以上的按標準水價的3倍執行。
2、自來水管網達不到的區域,非
居民用水戶,按計劃取水量,執行現行水資源費標準。超計劃取水量在20%以內(含20%)的,按水資源費標準的2倍征收;超計劃取水量在20%-40%(含40%)的,按水資源費標準的3倍征收;超計劃取水量在40%以上的,按水資源費標準的5倍征收。自來水管網通達地區的自備井(含地熱井)非居民用水,在上述定額標準的基礎上加倍征收水資源費。
3、非居民用水戶的計劃用水量由市市政市容委、水務、物價部門按照《陜西省行業用水定額*》(陜政發[2 0 04]1 8號),並參照用水戶近三年的宴席用水量合理確定。自來水公司根據用戶周用水計劃和實際用水量,按照上述超定額累進加價幅度和具體水價,負責代收代繳。自備井取水超額加價標準由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超額加價收入納入財政城建資金專戶管理,財政、物價、市政、水利等部門要加強監管。
4、為減輕企業負擔,政府在征收水資源費、排汙費等政府性收費時,用水戶因破產倒閉和不可抗拒的原因拖欠水費的,經財政、稅務部門認定,確實無法從水費中追回的不屬於政府性收費。
五、根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供水企業凡向用戶供水的接口、維修、安裝計量設備等重要原材料、設施等費用的價格標準,必須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向社會公示,提高收費透明度。
三、加快推進居民生活用水 "抄表到戶、室外計量"
根據省建設廳、省物價局《關於城鎮供水 "抄表到戶、室外計量 "的實施意見》(陜建發[2 O O 5]9 6)]9 6號)精神、按照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的原則,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已竣工住宅裝修實行分類管理,具體辦法和價格問題另行規定。
四、執行日期
本次自來水價格調整時間從2 0 07年4月1日起,抄表水量執行。石河、黑河引水工程向我市供水的原水價格調整與自來水價格調整同步執行。此前與上述政策不壹致的,以上述政策為準。
附件:自來水銷售價格及政府性收費情況表
20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