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1、人員配備
城區藥店應配備不少於2名藥師(中藥師)以上的技術人員,其中1名應為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主管藥師;鄉鎮藥店應配備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人員;設在行政村的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藥士(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或者經過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培訓,並取得上崗證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員。
2、店面大小
主線城市營業面積150平米以上,與相鄰藥店相距300米以上;縣城營業場地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鄉鎮下的營業場地不少於20平方米(鄉下的藥店不要求有倉庫)。
3、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壹、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師);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城關地區營業場所、倉庫面積要求分別不低於30㎡和10㎡,農村地區適當放寬);
四、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
資格:
要申辦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然後還要去辦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
新開的藥店也要施行GSP認證,GSP就是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壹切都要按GSP模式運作。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藥品經營企業的購銷記錄(藥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等)。
2、賣出去的藥不能收回。
3、國家禁止的藥絕不能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